2007年
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决定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立了合理的资金分担机制,提高了资助保障水平,扩大了资助范围,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
8月,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决定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等5省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
11月,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明确“两免一补”政策标准及资金分担方式。
2008年
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规定从2008年秋季起,向全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2009年
3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5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规定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2010年
9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11月,《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公布,明确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资助面、资金分担和资助标准。
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提出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2011年
9月,《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公布,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要求各地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具体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省级政府自行制定。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出台的资助政策、经费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予以奖补。
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同时,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再次上调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年生均补助标准达到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
2012年
10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其中,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2013年
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从财政拨款制度、奖助政策体系、收费制度三个方面完善了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并进一步完善了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2014年
7月,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提高本专科生、研究生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11月,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下达2014年第四批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教[2014]365号),规定从2014年起,对公办中职学校第三学年免学费财政补助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至100%,将民办学校免学费范围由原来的一、二年级学生扩大至一、二、三年级学生。
2015年
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明确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2016年
8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决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