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切实重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学校卫生安全工作,有效地遏制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和传染病流行,确保学生身心健康,日前,教育部就广东等地发生集体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事件发出通报。
据了解,今年春季开学以来,广东、浙江、四川、云南、新疆、湖北等地的部分学校相继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事件。3月13日-17日,广东省南雄市水口镇中学因学校生活用水水井污染,发生伤寒疫情,共有116名学生出现伤寒症状,其中39名学生血清学伤寒肥达式反应阳性。2月17日,浙江省兰溪市汪高小学28名学生因在学校外小食店用餐而致食物中毒;2月25日、3月24日,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新场乡油草堰村幼儿园、南津镇烂庙村民办小学分别有26名儿童和23名学生在幼儿园和学校用餐后发生食物中毒;3月19日,云南省农垦总局勐捧农场七分场小学112名学生在校用餐后发生食物中毒,其中1人死亡。2月28日-3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4个乡镇(场)部分中小学发生大面积流行性感冒,患病学生达1000多名,3月9日-1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四师一牧场小学114名学生患流行性感冒;3月13日-19日,湖北省来凤县4个乡镇部分中小学、巴东县沿渡河镇4所中小学发生大面积流行性感冒,患病学生有2700余名。这些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也暴露出部分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学校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卫生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学校卫生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
教育部通报再次重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切实提高对学校卫生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做好学校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作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树立学校卫生安全防范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主要领导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的领导和管理,并将学校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日常工作计划予以落实。
教育部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强化责任意识,健全并完善各项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要将学校卫生安全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要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要制定严格的检查、落实措施,定期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当前,要重视加强中小学生春游活动的卫生及交通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教育部还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教电[2003]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各项学校卫生安全管理措施,特别是学校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措施。要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度,学校主要负责人作为卫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学校卫生安全工作时刻放在心上,对学校卫生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了解并切实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教育部特别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对学校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卫生安全工作的检查力度,特别要检查食堂、厕所、宿舍等重点区域以及学生饮用水等设施的卫生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建立学校卫生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各种卫生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尚未落实上述工作要求的地区和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其提出批评,并督促其限期改进,对限期不予改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并造成学生食物中毒及传染病流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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