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修订颁发了《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原国家教委1991年颁发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对指导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教育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尤其是中小学信息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原规程已经不能适应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也不能对各地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给予及时和有力的指导。因此,重新修订和颁发规程,对新形势下加强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该负责人指出,修订后的规程阐明了在新形势下,中小学图书馆(室)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地位、作用和基本任务,进一步明确了中小学图书馆(室)的管理体制,规范了图书馆的管理,强调科学使用,并对中小学图书馆(室)的条件保障作了明确规定。为满足教育信息化要求,实行资源共享,新规程增加了对电子读物藏书、计算机管理、图书馆网络化建设的内容;为满足学校图书馆藏书、阅览(含电子阅览)、图书管理、开架借阅等要求,新规程修改了馆舍面积的计算方法;为方便学生减少查借时间,提高图书利用率,新规程提出了采用开架借阅方式;为满足师生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标准要求,新规程提高了藏书标准;为改善图书馆(室)馆藏结构,纠正个别学校和地区为达标验收而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倾向,新规程提出了藏书分类比例。
该负责人指出,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规程的重要意义,加大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经费投入,把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与中小学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重视资源共享。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图书馆(室)的使用效率。同时,为推进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学图书馆的建设,各地要在对口支援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图书、教师培训、资源共享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该负责人指出,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图书馆(室)建设继续按照“两基”验收标准执行;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要做好巩固提高工作,向新规程相应标准靠齐;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按新规程一类标准执行,在图书馆(室)的管理、建设、使用效益以及图书馆(室)现代化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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