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海南省委、省政府对义务教育高度重视,在我省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仍千方百计努力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待遇。从2007年1月1日起,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开始实施教师岗位绩效津贴,人均1800元/年。2008年8月,省政府印发了《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琼府[2008]50号),规定从2008年—2012年,人均绩效工资每年递增1800元,并将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绩效津贴实施范围扩大到列入财政预算拨款的高中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省、市县研训机构中的全体正式工作人员。国家关于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政策出台后,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进行专题研究,并作出重要指示。2009年9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琼府办〔2009〕165号)。9月21日,省长罗保铭又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一步拉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与公务员收入差距,实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目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制定了《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琼人社发[2009]122号)。为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落到实处,省政府专题会议要求,省财政厅要抓紧分配下达中央农村义务教育绩效工资转移支付资金,设立省对市、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托低转移支付,增加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支持市、县拉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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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6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关于2009年提高教师岗位绩效津贴的通知》(琼人社发[2009]11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列入财政预算拨款的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的高中学校)、幼儿教育学校和研训机构中的全体正式工作人员教师岗位绩效津贴标准由原来平均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450元。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充分调动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2010年8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0]257号)和《关于高中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0]258号),从2010年1月1日起,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幼儿教育学校和研训电教机构全面实施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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