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震惊国人的“毕节4童服毒自杀事件”至今令人遗憾。相比于跟随务工父母来到城市、在“农民工市民化”政策下生活环境逐渐改善的同龄人,留守农村的孩子们处在更为交错复杂的身心困境之中。因此,针对留守儿童问题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成为当下的迫切问题。
国务院已经公布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下文称《意见》),这是政策层面上对留守儿童问题的回应。虽然《意见》是政策而非正式法源,但政策通常具有较强的社会治理实效。从法律视角看,该《意见》亦是对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的整合,其作用犹如法律中的“注意规定”,即在法律已作规定的前提下,提示注意、以免忽略。例如,《意见》指出要“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与此同时,《意见》中“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要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在文本和精神上完全相合,同时又在法律未尽规定的情况下,结合农村留守儿童成长困境,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要求:“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这样的规定精细、明确,显然更具操作性。
然而,这些“注意规定”所及,更多“点”的是处罚性法规的“将”。它所描述的更多是留守儿童所面临最紧迫的威胁、“最坏”的情况。可见,当前法律对留守儿童,提供的主要是原则性、底线性保障,更重要的关爱和帮助还要靠教育和行政的力量。正如《意见》所指出的,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援助制度正对关爱留守儿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司法部部长吴爱英表示,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老人、孩子、军人军属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许多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也开辟了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向留守儿童家庭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实行随来随办,最大限度地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相比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主要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宣言式”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但在法律援助案件中,由于受援人作为弱势群体的特殊性,一般法律提供的可适用规则往往不足以为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提供足够坚实的法律保障。如何在办案中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权利确认的“宣言”用成权利保障的规则,有待法援工作者和律师、法官在实践中进一步演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