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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办负责人就《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012-05-29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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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教育部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教育部督导办负责人。

推荐内容>>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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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内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内容说明

  1.《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有什么意义?

  答:《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发展的战略性任务,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的目标。为贯彻落实纲要目标,2011年教育部与2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署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明确了分地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当前,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是义务教育发展的两大核心任务,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也成为新时期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为使这项工作切实得到落实,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教育部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3号)的通知,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

  这项制度的建立,是依法治教的客观需要,也是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一项重大措施。通过开展均衡督导评估,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教育规划纲要》目标的如期实现,有力的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这项督导评估制度,也是继“两基”督导评估制度后,在新时期推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和强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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