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国务院出台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支持和引导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条例》中的一些条款目前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修改和完善。由于《条例》不是法律,无论对办学机构还是政府部门都缺乏强制性约束。因此,为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制定一部民办高等教育法,以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和政府部门的管理行为。我个人以为民办高等教育法应强调以下内容:
一、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我国基础教育在世界上成绩显著,高等教育仍明显滞后。据统计,1999年我国就业人口7.06亿,文化程度在大专及大专以上的仅占3.8%,这一数字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人口多,年度公共教育经费仅占世界的1.5%,而全日制在校生又占世界的20%。这种穷国办大教育的国情使我们只能将有限的经费优先用在基础教育上。“十五”时期是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时期,高等教育承担着满足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人才紧迫需要的重任。要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仅靠国家投资是很难办到的,必须实行公办与民办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因此,《条例》中“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一条,显然与形势需要不适应,制定民办高等教育法时应强调国家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高等教育机构。
二、强化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公平竞争的社会法制环境。《条例》第10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这一条在具体实施中往往不能完全落实。在建设征地、校舍基建、税收减免、助学贷款、跨区招生、学生半票等方面,民办高校往往受到歧视,不能获得与公办高校平等待遇。应该看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贸组织,国有、集体、非公、三资等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都将在同一游戏规则下公平竞争。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也应在同一规则下公平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制定民办高等教育法时应对此予以强调。
三、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民办高等教育。当前制约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资金短缺。民办高等教育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应该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等于不能赢利并获取适当回报。应该看到,目前社会上存在着投资教育的巨大潜力和积极性。如何采取措施通过给投资者一定比率回报来鼓励社会资金积极投资高等教育事业,同时又限制其牟取暴利以维护教育的社会公益性质,应是制定民办高等教育法中需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问题。
四、加强对民办高校的规划、指导、管理、监督。针对一些民办高校中存在的自发办学、盲目发展、专职教师少、办学条件差、教学质量低等问题和家族式管理、财务混乱、过度宣传、争抢生源、牟取暴利等不规范行为,拟定的民办高等教育法应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要规定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要统筹规划,并在分析人才市场需求状况的基础上对其专业设置、发展规模等给予指导;要明确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并据此对其办学资质严格审批;要对民办高校的办学方向、教学质量、教师资格、专兼比例、收费标准、财务状况等进行严格监督、检查、考评、审计,并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查处,以保证民办高校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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