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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应尽快出台
2003-02-26    记者 范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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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教育促进法》显然是中国民办教育走上规范发展道路的里程碑,但立法的完整过程尚未结束。”2月20日,在北京大学举办的“中国民办教育政策与管理”学术研讨会上,与会的有关专家、学者共同呼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尽快出台,以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制化环境,让《民办教育促进法》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和相关法规规章的进一步完善,中国民办教育可以说处在由扩张发展阶段向规范发展阶段转变的时期。完善的法制环境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至关重要。研讨会上,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现阶段,除了民办教育自身的法律规范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外,我国民事法律中缺乏相应的法人制度,以区分和规范非经营性组织的特征与活动,也影响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同时,教育管理制度还不尽完备,对民办教育认识上存在的误区,也对民办教育的发展产生着直接的制约作用。

  据教育部日前发布的《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问题报告》指出,要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制化环境,目前最为迫切的是解决法律规范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建立法律规范冲突解决机制以及法律与政策协调机制等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只针对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普遍性、一般性的东西作出规定,内容基本上是实体性的。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要得到切实贯彻,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范,有保证其实施的程序性法规。各地也应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地方性的相关法规。

  那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应该明确哪些内容?出席研讨会的专家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如在合理回报问题上,首先要明确“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等概念的内涵,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层次民办学校的情况,给地方立法留有余地。国务院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应有条件地开放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冠名权,明确出资人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允许民办学校在董事会管理下,将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其他回报率较高的营利性事业,建立学校自身的资本增值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教师人才流动的、基于公办和民办学校教师同等法律地位的人事管理制度。

  据了解,目前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从地方各级人大到民办学校自身,都在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做着各种准备工作。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教育室副主任侯小娟介绍说,“与其他法律一样,经过一段实践之后,《民办教育促进法》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务院已经把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配套法规提到了议事日程。地方人大也在考虑如何联系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对法规进行修改或制定。同时,地方政府在学习领会《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实质,考虑修改或制定有关的规章或一些优惠政策,为民办教育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鼓励、支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民办学校自身对法律的颁布,在表现出欢欣鼓舞的同时,也感到了压力。如何进一步使学校持续发展,就需要把学校做好、做强、做大、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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