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使原有的"国立"、"公立"和"私立"多元并存的学校体制不复存在,公立学校一统天下。80年代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完善,人们的教育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包办教育的局面逐渐打破,社会力量多雹办学的积极性高涨,各级各类私立民办学校,在沉寂了40年后迅孟发展。然而,由于诸多原因,对私立、民办学校的概念、特点、地位等还缺乏统一的认识,尤其是目前私立民办学校形式多样,造成了概念使用混乱。因此,规范私立、民办学校的概念,明确性质及其区别,是我们研究私立民办教育的前提。
一、私立、民办学校的概念界定
所谓和私立学校,顾名思义,是针对公立学校而言的,公立学校是指由政府部门兴办和管理,并以公共资金加以维持的。而私立学校是独立的法人,在管理上是自主管理、自筹经费。但如果我们细致地加以分析,每个国家对公立和私立学校的定义并不十分一致。旧中国我们一直使用"私立"二字,而以后"民办学校"的概念来代替与包含"私立学校"的概念,随造成"私立学校"与"民办学校"两个术语同时使用,同义使用。除此之外,由于对私立、民办学校的标准不一,随之造成隶属关系混乱。可以说,当前对私立、民办学校的称谓、概念界定已经到了不得不正本清源的时候了。
(一)国外对私立学校的界定 在美国,联邦教育部对私立学校主要从管理和资金两方面加以限定,它提出了三条标准:1.由州或州的下属机构或联邦政府以外个人或机构新管理;2.通常没有公共资金的援助;3.私立学校不由公众选举或任命的官员进行管理。
私立学校在英国被称为独立学校(Independent Schools)。独立学校是指那些不属于地方教育当局维持或不由国务大臣给学校负责人拨款、对五名或五名以上在义务教育年龄之内的学生施以全日制教育的任何学校。独立学校系统中应施初等教育的被称为预备学校,实施中等教育的被称为公学。
加拿大的私立学校通常也被称为"独立学校";政府和民间对其下的定义是:不受联邦政府、省或地方公立学校委员会管理的学校。这一定义只从管理主体着眼,而不强调资金的来源途径。 在日本,根据《学校教育法》的规定,私立学校是指"由学校法人设置的学校"。而"学校法人,则是以设置私立学校为目的,按照私立学校法所设立的法人"。并规定"学校的设置者须管理新设学校,并负责其学校的经费"。因此,私立学校的管理权属于学校法人,经费由捐款与学生的学费负担。
在澳大利亚,私立学校往往被称为非国立(Non-government)学校,通常是指不由各级政府新设立,而由私人或宗教团体创办的。
由此可见,由于各国的教育体制不同、私立学校的界定有新差异。但是,它们仍具有某些共同点,这正如《国际教育百科全书》中新述的观点:"也许最好将由私人创立,管理并获得至少部分私人经费的学校界定为私立学校"。从这个定义来看,是否接受公共经费,也经不是划分公私立的标准了,因为几乎所有国家的私立学校均接受来自政府的直接或间接的资助。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各国的私立学校主要是就创办者和管理两方面而言的,即文不是由国家政府所创办,其管理方式也有别于公立学校。
(二)当前国内对私立学校的界定 国内对私立、民办学校是混用的,二者作为同义语作用。当前对其界定的标准不一样,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1.以办学主体是不是政府为标准,将由各级政府举办的学校称为公立学校;将政府以外的其它一切社会力量所举办的学校称为私立学校或民办学校。它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学术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学校。
2.以所有制成份为划分标准,除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即公有制学位外,其它非 公有制学位举办的学校却称为产、民办学校。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民主党派、社会学术团体、公民个人等开办的学校。
3.以学校的投资主要来源为标准,凡属用国有资金办学的,包括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学校的,都属于公立学校;否则为民办学校。 上述三种定义,在逻辑上是矛盾的。按照第一种定义,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学位和集体经济组织是非政府组织,它们举办的学校即归为民办学校。按照第二种定义,很明显这类学校又是公办学校。按照第三种定义,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学校为公办学校,而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学校为民办学校。显然,当前,给私立、民办学校理顺逻辑上的关系,分清其内涵和外延尤为急需。
(三)本文的分类思路 我认为,私立学校和民办学校是性质不同的学校类型,不应该混清。为了说明两者的关系,必须先区分学校的"立"和"办"。学校的"立"和"办"是两个不同层次的管理概念。"立"是"设立",反映学校是谁设立的,为谁所有,是"所有权"的问题。"办"是"经营"、"管理"之意,反映学校被谁所经营,所管理,是"管理权"的问题。"所有权"主"管理权"是不同层次的概念,一所学校为国家所立、所有,但按照两权分离的原则,可以国办,也可以民办。
从"私立"和"民办"的对应词看,"私"的对应词应该是"公","民"的对应词应该是"官"。当然,这里的"私",并非指"个人的、自己的",而是法律意义上的学校法人或和法人,与私立学校相对应的是公立学校或国立学校。这里的"民"泛指非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外的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和个人等。民办学校的对应词是"官办学校",考虑到时代色彩,"官办学校"改称为"国办学校"改称为"国办学校"为宜。
考察国外对私立学校的界定,它们也主要是从所有权和管理权两方面着眼的,而我国当前恰恰在这方面存在着混乱,基于此,笔者根据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提出如下学校体制系统分类图: 学校系统 │ ┌───────┴────────┐ 设立者 │ │ (所有权) 公共机构所有 非公共机构和个人所有 │ │ │ │ │ │ 经营权 ┌─────┼──────┐ ┌───┼────┐ (管理权) │ │ │ │ │ │ 政府 全民或集体企 社会团体或公 政府经营 全民或集体 社会团体或 经营 事业组织经营 民个人经营 │ 企事业组织 公民个人经营 │ │ │ │ 经营 │ 公立国办学校 公立公办学校 公立民办学校 空缺 空缺 私立民办学校
(国立学校) (公立学校) (民办学校) (私立学校)
从上图可以看出,逻辑上我们可以衍生出6种学校类型,但为非公共机构或个人所设立的私立学校,其经办者不可能是政府或全民、集体企事业组织,所以,不存在私立国办学校和私立公办学校两类。这样,我国的学校类型就可归为四类:国立学校、公立学校、民办学校和私立学校。
概言之,区分公立学校系统和私立学校系统的关键,是看其设立者究竟是公共机构,还是非公共机构。在我国,除了国家机关外,党团、上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以及油田、矿山等下型国营企业等社会组织均属于公共机构,它们所设立的学校,均属于公立学校系统。但从中又可以区分出国立学校、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三种。国立学校是由政府设立政府管理的学校,如北京大学,其全称应该是国立北京大学。从广义上说,国立学校也属于公立学校。是公立学校中的特殊类型。但公立学校不完全等同于国立学校。公立学校是全民或集体企事业组织经营的,是公立公办,而不是国办。
从上图可以清楚地区分民办学校和私立学校。民办学校隶属于公立学校系统,其产权为国家所有,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经营,例如城乡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街道居委会),国有民营企业举办的学校,均属于"公立的民办学校",既不同于"公立的公办学校",也不同于独立于公立学校系统之外的私立学校。目前我国把"民办学校"等同于"私立学校",是不妥当的。国家教委在其所颂布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民办高等学校,系指除国家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按本规定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quot;。这是我国最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界定,这类学校实际上应该称之为"私立学校"。"民办学校"就等同于现在我们所说的"图有民办"。私立学校在当前主要指由私营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设立并管理的学校,它通常以非国家财政和非公有制资金维持。
我们坚持使用四种类型的学校称谓,这有利于严格区分不同类型学校的不同社会作用和权益,也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采用按设置主体的性质进行学校分类,如日本将所有的学校分为三种,即由日本政府设立的国立学校,由县市郡等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公立学校,由非盈利性社会团体、个人设立的私立学校。英国也有民办学校(Voluntary schools)之称,但这种民办学校属于公立教育系统。所以,我们不能为回避"私立"二字而用"民办学校"笼统代替之。一方面是这种分类和称谓在逻辑上混乱,二是与国际上通常的分类不相吻合,三是使用相同称谓与国际上已有的称谓不同意。所以,我们认为,必须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私立学校的称谓和内涵,这是理论研究的前提。
(文章摘自:民办教育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