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送小儿到学校,忽然看到了一个告示,明日学校举行人大代表选举下午放假半天。对于这个没有半点商量余地的告示,我发现在我们成人神圣的选举权面前,孩子的权利没有了!教师们享受权利的时候,真的要孩子作出牺牲吗?
对于类似的告示,其实我们家长已经习惯了,且不说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教师节这些节日都成了学校放假的理由,有时学校举行什么活动,领导来视察都会要求放假。在成人享受权利的时候,需要监护的孩子作出了牺牲,这合理吗?
我们知道权利行使有着一个重要的原则:权利行使以法律的规定和他人的权利为边界。我并不是以孩子享有的权利来否认教师的权利,也不是要求教师为了孩子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当两个权利碰撞时,任何权利都是神圣的,不必要非此即彼。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就是协调性增强,我们社会理应巧妙协调,使得权利都能得到恰当保护,而不必要让没有选举权的孩子为有选举权的教师作出牺牲。选举固然神圣,但是也不能否认学生受教育权的神圣,难道不能分批、或者利用学生不上课的时间进行选举吗?
我想起了美国在总统选举时,有宇航员在太空,也没有因为选举的神圣让飞船返航,而是要求他们在太空投票;有商人在国外作商务旅行,也没有叫他们停下工作回家投票,而是由他们写信投票。选举本是公民权利的体现,那么选举制度的设置,就更应该替人想想,显示我们的政府是以人为本的。
这样的事屡屡发生,也向社会提出了疑问:谁有权决定放假?学校还是教育主管部门,抑或是人民政府?还是法律决定?我想这样涉及社会公益事业、涉及到众多人的基本利益的事情最好还是由政府来决定,如果由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他们往往多考虑学校和教师的利益,而较少考虑学生及其家长的利益。其实国外学校因为喜庆节日而放假时,多是由政府决定的,这样可以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而不至于让社会受到太多的震动,比如在教师节如果必须放假,则很有必要让孩子的家长也放假。
几年前我看到了一个很令我感动的新闻:加拿大教师罢工,正在国外参加会议的外长立刻飞回国照顾未成年的孩子,因为根据加国法律让未成年人单独在家违法。我为这样看似强硬的法律中的人文精神感动。我们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也将未成年人单独居住视为违法,可是,比比皆是的将孩子单独关在家中的事件又有多少人过问呢?我可以毫不留情地讲,在迫使孩子单独在家的问题上,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有着不可推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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