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西北大学教师林某,通过了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教授资格的评审,但在2001年,学校又作出《关于取消林××教授任职资格的决定》。林某不服,将学校起诉到法院。经两级法院审理,近日,57岁的林某等来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西北大学的《决定》。
涉嫌“弄虚作假”教授资格被取消
法院审理查明,林某在2000年度西北大学教师职务评审中,申报了教授任职资格,经学校审核同意申报。2000年11月,林某通过了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教授资格评审。2001年3月,西北大学就有关反映林某申报教授职称“弄虚作假”的问题做了调查。11月,西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表决取消林某教授任职资格。该校作出《关于取消林××教授任职资格的决定》,认为林某在填报评审表时存在论文级别等填报不实的情况。对此林某不服,于2001年12月将学校起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学校《决定》,并要求学校限期确认他的教授任职资格,并按照“评聘结合”原则聘任他。
两级法院判决撤销学校《决定》
2002年12月,碑林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西北大学的《决定》,驳回原告其他请求。学校认为: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之列,学校《决定》是专家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原审法院受理案件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因而对碑林区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林某也觉得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完全实现。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西安市中院终审判决认为,西北大学作出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林某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林某在申报教授任职资格时,虽有部分填写内容不符合学校规定,但已根据学校要求做了更改,并经学校审核,认定林某具备申报教授的资格。因此,林某通过了西北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教授资格的评审。而西北大学就林某所进行的无记名投票表决,不能证明取消了林某教授任职资格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复议。同时,因为林某的教授任职资格还没有最终确认,所以最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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