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着打扮与职业不相称,也要受处罚。近日,长春市教育局正式印发《长春市中小学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对老师的言行举止加以严格规范。
据悉,教职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违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及邪教活动的;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学生,侮辱学生,强迫学生转学、退学,对学生进行精神伤害的;乱收费,收受、索要或变相索要学生和家长财物,在招生工作中收取回扣,找家长办私事,向学生或家长推销书籍和复习资料等商品的;未经本单位批准在校内外有偿补课办班,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的;搬弄是非,破坏团结,谩骂殴打他人的;工作时间饮酒,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穿着打扮与教师职业不相称的;因工作不负责任,渎职、失职,造成危害的;其他明令禁止的行为。
据了解,警告、记过由学校决定,农村小学由中心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向群众公布,存入本人档案。
《规定》还明确,要对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教职工进行奖励:在推进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取得突出成绩的;在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教学有特色,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的;敬业爱生,无私奉献,在转变“双困生”方面表现突出的;班集体建设和控制流失生工作成效显著的;在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上成绩显著的;在培养新教师方面成绩显著的;在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和不良倾向的斗争中,有显著功绩的;坚持终身学习,业务水平全面提高,在实际工作中开拓创新,有显著成绩的;在其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贡献的。
据悉,对教职工的奖励分为定期奖励和不定期奖励,定期奖励每两年一次,不定期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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