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日前举行的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规定》明确:青岛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规定》指出,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师工资由区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教师工资资金专户,确保按月足额发放;教师依法享有教龄、教学、班主任、特殊教育、特级教师津贴和其他津贴;学校和教师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男女教师分别满30年、25年,或者满25年并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市地级以上政府荣誉称号,其退休金按照档案工资100%计发。
《规定》明确要求,学校聘用教师,应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要求各级政府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障教师人身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学校应当在每年的教师节组织教师宣誓,新任教师上岗前应当实行宣誓制度。
《规定》还鼓励教师到镇、村学校任教,并给予优惠政策,包括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从报到之月起享受定级工资;见习期满执行定级工资或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定工资级别后,再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享受浮动工资满8年者,可自满8年的下月起,把浮动的一档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固定后仍符合享受浮动工资条件的,可继续向上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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