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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镇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
2003-11-14    记者 张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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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受办学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农村中小学师资短缺现象长期存在。山东省日前出台加快农村教育发展的决定,提出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

  山东提出,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可不转户口,工资标准在原来工资基础上浮动一级。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各地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实行一定的津贴、补贴,适当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对在农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照顾。

  考虑到农村中小学区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等特点,充分保证这些地区的教学编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所有地区都必须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

  另外,山东规定农村中小学校长要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小学校长应具有小学一级以上教师职务,都要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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