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专家解读之二
处理教师失德行为有了标准
■孟繁华 张爽
制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于杜绝极少数教师严重失德行为,维护和保护广大教师的社会形象与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严禁收受财物,让师生情感更纯洁
《办法》第四条中“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指向的是师生关系以及教师与家长关系中所体现的道德行为规范。教师能否收礼、该如何监管、惩戒教师违规索要财物、收受财物行为已成为当前师德建设领域的焦点问题。这种焦点的形成与社会环境的变化不无关系。曾几何时,为含辛茹苦的老师带点小礼物是学生表达对教师的感激之情,很常见又很少受到质疑的方式。随着教师与家长之间的“交易行为”越演越盛,“礼物”价值也不断提高,有的已成为教师谋取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也成了家长给孩子谋取正当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严重败坏了教育风气,破坏了教育公平,违背教育精神,必须对这种行为亮起红灯。
家长通过向教师送礼来换取教师对自己孩子的格外关注,部分教师以学生家长是否送礼和所送礼物价值多少来确定该学生能享受到的教育资源,这是违背教育原则的。当然,禁止教师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并不是要切断师生间的情感联系纽带,而是让师生间的情感更为纯洁和神圣,不送礼不等于不祝福,学生亲手制作的贺卡、给老师写一封信等真诚的发自内心的祝福更有利于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对于教师不能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早有明确要求和阐述,但效果一直不显著,目前需要通过立法有效介入。《办法》的制定将为处理教师严重失德行为提供标准和依据。对于教师收受财物的具体标准,建议可以参照《刑法》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裁定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教师收受家长、学生“礼物”价值上限,使得对违规教师的处理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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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有偿补课,有助于恢复教学秩序
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能更好地应对分数导向带来的激烈竞争,很多家长希望请教师做家教,这种需求很难回避。但恰恰是这样的一种看起来合理的需求,造成了有偿补课市场的失序,甚至学生的课业负担“越减越重”,尤其有少数失德在职教师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或者在课堂上留一手,强制学生参加自己举办的课外有偿辅导;或者与一些有偿辅导机构形成利益链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教师与学生间的知识传递掺杂了浓浓的“铜臭味儿”,极大地违背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操和道德品质,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违背了教育宗旨,也影响了教师的职业形象。《办法》将红线定为“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明确针对教师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校外补课活动,使规定更加准确、合理,以使严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当然,若想从根源上解决有偿家教问题,与之相配套的保障性政策也要落实到位,比如确保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并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待遇,提升教师的职业尊严感和幸福感,让教师没有后顾之忧,能够真正全身心投入工作中。
严禁歧视学生,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为每个学生提供平等公正的受教育机会是教师应该遵守的原则。然而,随着当前校内学生从过去的成绩差异转变成现在成绩、家庭经济背景、社会地位、文化等多重差异,学生间分化愈加明显,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绿领巾”、“红校服”、“差生在走廊中考试”等现象不断冲击公众视线,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个别教师甚至存在歧视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现象,严重违背了教育的基本原则和教师基本的职业道德,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严重伤害。严格制止教师歧视学生的行为,对因此给学生带来后果的教师依法惩处是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必要措施。
1960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提出了“教师不得以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或社会成分或经济状况为由,以任何形式歧视学生”等师德原则,至今仍振聋发聩。可见,教师能否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也是国际主流观点考查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标准。《办法》的制定符合这一精神和原则。
(作者为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
《中国教育报》2013年12月3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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