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决定,今年将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入4月,广东、北京、天津、河北、河南、云南等多个省市相继出台《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随着各地改革时间表、路线图、具体方案的陆续发布,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实战”阶段。
新旧政策相互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始于1986年。本次改革改变了原来中学教师最高等级为副高级、小学教师最高等级为中级的规定,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从正高级职称到员级5个等级,打通了教师专业发展的通道。中小学教师今后也能评“正教授”了。
记者了解到,广东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到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为慎重起见,广州、深圳、佛山曾先期进行了试点,从试点情况来看,政策兼顾了历史,做到了新旧政策的衔接,避免了过往评价体系造成的纠葛,可谓平稳过渡。细心观察,北京、天津、河南等省市的改革方案也兼顾了这个重要因素。
江西方案更多地体现了新的导向,一改以往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等倾向,把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将论文改为选项条件,同时降低对论文的数量要求,把公开课作为申报各层级职称的必要条件之一。
河北、天津的方案同样强调一线教育教学工作经历与工作成果,更加注重师德、师能、师风,注重一线教师的教学能力。这样的改革给了教师一个全新的导向——提高实绩和提升业务才是根本。这点,恰恰切中了职称改革的核心,深得教师欢迎。
把改革放进大教育的范畴通盘考虑
职称评审向乡村教师倾斜,这是本轮改革的一个亮点,也是一个明显的风向。江西对申报副高以上职称的中小学教师要求从教以来必须有1年以上乡村学校交流任教经历;参评正高职称,则必须有3年以上乡村学校任教(交流)经历且考核合格。这是一条硬性规定,旨在引导和鼓励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湖南也要求,城市中小学教师评聘中级职务应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评聘高级职务应累计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职称改革与教育公平政策对接,说明各地把职称改革放进大教育的范畴通盘考虑,而不是就职称论职称。
记者注意到,各地出台的政策中,明显偏向了乡村教师。比如,山东规定,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优先任(聘)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校长。湖南要求,适当调整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此举无疑稳定了乡村教师的心。
江西对农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课题、论文等不作刚性要求。在乡村学校任教30年且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或在乡村学校任教20年且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申报评审一级教师职称时,只需要具备教育教学、教研科研或示范引领方面任意一项条件。这样比较宽松的条件,对农村教师来说,又是一种激励。
打破体制机制壁垒,多元素纳入评审
以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聘用是分开的。广东提出,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评聘工作在岗位出现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程序进行。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评审。这也是许多省份的通行做法。评聘统一,没有了虚位以待,使得老师有了实打实的感觉,同时也体现出职称的含金量,有老师评价说,这是“真实的拥有”。
与其他省份相比,北京方案的特色很明显,为促进民办教育机构发展,本次改革打破体制机制壁垒,将民办教师纳入评审范围,为民办中小学教育机构教师开通了职称评价通道。
广东将中小学教师担任班主任的年限作为职称评选的条件之一。教师评审职称要有担任班主任的经历,且要满足一定年限。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要求,老师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
班主任的经历也列入职称评审条件之一,看来,这个官职“最小”但责任挺大的主任岗位,以后会竞争上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