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厅日前发布《海南省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自今年春季入学起,该省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收费标准有调整。
据了解,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宿舍是指经省或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包括企业、个人垫资和银行贷款)新建学生宿舍或对现有学生宿舍实施改造,而且住宿条件有明显改善的宿舍。主要有社会化学生公寓、普通楼房两种类型。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费实行省、市县两级管理,省统一制定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
通知说,除在海口市辖区的省直属学校(含省农垦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外,其他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同级(或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核定,必要时可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宿舍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每间宿舍生均建筑面积:普通楼房不少于2.7平方米,公寓不少于2.9平方米;每间宿舍内配备必需的设施,如床、储物柜、书架、桌、椅、电风扇等;宿舍楼外应具备晒衣场等公共设施;公寓应有独立的卫生间、阳台、洗漱台。
价格主管部门对超过规定住宿人数安排住宿或未按规定配置设施等降低住宿服务质量的,要降低其住宿费收费标准。对已还清款项的要将住宿费收费标准降低至公办学校普通住宿费收费标准。
通知强调,学生住宿应坚持自愿原则,学校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宿舍内床上用品和日用生活品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学生购买或强行收费。严禁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向住宿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在建设社会化学生宿舍时,应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普通宿舍,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选择入住。(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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