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教委公布新修订的《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按照新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学。新规将于今年6月10日正式实施。
招生:中小学全学段按计划招生
目前正在实施的中小学在校生学籍管理办法是2010年5月24日颁布实施的,此次修订是为了落实教育部的相关要求,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
依据新规,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入学:适龄儿童延缓入学需有医院证明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学籍:学籍号终身不变
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确认的入学结果生成新生学籍信息,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注册的新生、在校生,新规明确提出“5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新生需要在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在校学生要在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报到注册,又未请假,按旷课处理。
转学:新生毕业生转学受限
依据新规要求,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特殊原因,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
新规对其他年级转学提出明确规定,学生如想转学,只能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办理转入手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强迫学生转学;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转学;无正当理由不得转学。
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接收学校的相关证明,经就读学校同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应为转往外省市学生申请毕业证书提供学业考核证明。
安全:严防学籍信息外泄
市教委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如相关人员出现不为已接收符合条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等违规行为,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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