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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资源数据库“独家协议”伤害了谁?
2011-11-01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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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由于学术资源数据库与学术期刊签署“独家协议”,为了查阅一个特定的学术期刊,读者往往只能去购买那个特定的数据库。难题随之而来:各个数据库分割了同一领域的学术期刊,各个都有自己的“独家”,财力有限,该买谁?

  读者来信

  “独家协议”不利于学术交流

  网络的普及与发展,为科学研究学术资源的获取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网络学术资源已成为科研工作者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对繁荣和促进科学研究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目前国内知名的学术资源数据库制作商有CNKI、万方数据、维普、超星、方正等,这些学术资源数据库制作商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几乎将所有公开发表的期刊论文、会议论文、报纸、文摘、专利,甚至部分图书都实现了数字化和网络化。从近十年的国内学术研究发展历程来看,这些学术数据库资源对我国科学研究起到了巨大的辅助作用,不仅提高了科学研究的水平,也大大促进了科学研究的效率。

  然而,多家数据库资源的存在,必然引起竞争,一些学术资源数据库制作商为了提升竞争力,与期刊杂志社等机构签订了各种各样的独家出版协议,以保证这些期刊论文只能在签订协议的学术资源数据库上独家发布,垄断数据资源。

  独家协议保障了学术资源数据库制作商的资源拥有利益,为自己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更多的筹码。期刊杂志社看似也从“独家协议”中获得了一定经济回报,但这种回报对期刊的发展会出现一些负面作用。

  独家协议的签订对科学研究带来了什么?谁从中获取了利益?我们的结论是:“独家协议”对学术资源的获取、学术思想的传播、信息服务质量的提高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独家协议”导致读者引用资源的不全面。目前使用学术资源库,基本是由单位订购或自建,用户在校园网或单位局域网内统一使用。也就是说,本单位订购什么资源、建设什么资源,该单位的读者就只能用什么资源。一般来说,许多单位由于经费的考虑,相似的学术资源只会订购一个。如果这些单位未订购的学术资源库与某个或多个期刊签订了独家协议,势必造成本单位读者无法阅读到这些期刊所刊载的论文,从而导致读者资料检索的不全面,造成对所研究领域成果了解的不全面,最终影响到读者的研究。这种研究上的缺憾可以视为“独家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读者的利益。

  “独家协议”影响了学术成果的交流。科学论文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于能够在学术界进行广泛的交流。但“独家协议”的出现,使许多学者在“独家协议”范围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无法被那些未购相应资料库的机构的学者阅览。在当前学界大多依赖学术资源库获取学术资源的今天,“独家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作者成果的传播,影响了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给作者成果的广泛交流带来了一定的限制和影响。

  “独家协议”对期刊杂志社有不利影响。每一本期刊都希望能够被广大学者阅读、参考或在研究中引用,但“独家协议”无形中使一些期刊(签署了独家协议的期刊)屏蔽了某些研究群体。同样是因为许多单位经费有限制,相似的数据库只能订购一家,因此,无论期刊与哪一家数据库签订“独家协议”,均会不可避免地失去另几家数据库的用户,这些用户在研究中可能会疏忽掉这些独家协议期刊上的论文,造成这些期刊的被引率下降。这在目前主要以被引指标来评价期刊的评价体系内,容易让期刊受到伤害,长此以往,将使这些期刊在评价中处于不利的困境。

  “独家协议”对信息服务部门有不利影响。信息服务部门主要指各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图书馆或图书资源服务部门。网络学术资源已成为图书馆等信息服务部门最重要的采购对象。原本图书馆由于经费受限无法订购全部传统图书和期刊,学术资源库为图书馆获得全部学术资源的使用提供了非常经济和有效的途径。但随着“独家协议”的泛起,又无端拉起了一道障碍。学术资源制作商与期刊杂志社签订“独家协议”,造成成本上升,数据库的使用费在逐年大幅提高,无形中转嫁给了订购单位;另外,有的单位为了保证所订期刊的全面,不得不同时订购多个数据库的使用权,造成经济上的较重负担。

  据我们了解,几乎每家资源制作商都和一些期刊杂志社签订了“独家协议”,有的制作商签订了多达千余家期刊,对仅使用其他资源制作商数据库的机构来说,这千余家期刊论文,许多学者可能会看不到,进而对他们的研究产生不利影响。对此,我们建议:

  目前国内各个学术资源数据库制作商都各自为政,除了签署了“独家协议”的期刊外,其他多数期刊资源相互重复,如果将这几个库整合一体,或几家制作商合作运营,这样既节省大量的重复劳动,也保证了国内学术资源的完整性。另一种可以考虑的办法是分割,即对数据库制作商进行资源分割,如按期刊分类切分为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医学等,每家从事一类或几类资源的制作,这样也为各制作商节省了大量成本。

  在资源的整合与划分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靠“独家协议”获得竞争筹码,受损害的是我国学术界。在此,我们呼吁,数据库制作商不应把精力放在资源的垄断上,而应该将主要精力放在如何完善数据质量和提供优质服务上来,同时数据库制作商不能以“独家协议”为垄断手段获取利益,而应以服务质量赢得市场。(本文有删节)(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苏新宁 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博士研究生韩普 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博士研究生王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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