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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国考作弊”不能止步于“作弊入刑”
2016-01-07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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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孝斌

  理论上说,去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作弊入刑”相关规定,确实从心理上极大地震慑了意欲效仿过去在国家考试中作弊“取胜”的不法人员,从立法源头上为确保国家考试公平公正提供了坚强保障。因为,“国考作弊”一旦上升到了“刑法”高度,产生了高额的违法成本,势必对“国考作弊”乱象是一招致命打击。

  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作弊入刑”出台后的首次国家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就有人举报泄题,更查出百人作弊,端掉多个作弊团伙。如此的顶风违法,确实令公众始料不及、触目惊心。显然,对于打击“国考作弊”,在有了“作弊入刑”后并非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为何会出现“史上最严”研究生考试依然作弊层出的反常现象?

  笔者认为,一方面,多年来“国考作弊”形成的地下黑色利益链条仍然存在,并且会主动寻找利益对象;另一方面,多年来的“国考作弊”乱象势必存在一定惯性,仍旧会有少数考生羡慕他人“作弊取胜”,而抱着侥幸心理寻找“黑色利益链条”铤而走险。所以,对于“国考作弊”不能简单认为,加上刑法镣铐就可以基本杜绝。还是要从砸碎利益链条、堵住违法源头考虑,让作弊操作彻底失去生存土壤,让少数考生彻底断了捷径念头,让“国考作弊”彻底失去市场。

  因此,相关执法部门尤其要发挥好职能作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不仅要惩处当事考生,更要顺藤摸瓜找出试题、考试、监考、作弊器材等各个环节的违法利益关联,来个彻底的“一锅端”。同时,学校、学生、家长等也当积极参与到打击“黑色利益链条”的行动中来,发现广告、短信等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让“国考作弊”真正寸步难行、人人喊打。如此,“国考作弊”方能“釜底抽薪”而止步于“作弊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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