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职业教育活起来”是陈宝生部长对职业教育工作发展状态的期盼。“活”是发展的前提,要实现中等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让中等职业教育“活”起来。活不活,看政策。中等职业教育“活”起来的第一步就是政策到位。通过政策贯彻,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有条件;通过政策激励,保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有力量;通过政策落实,引导中等职业学校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依法推进改革,建构“活”起来的政策基础
目前中等职业教育在整个职业教育体系中处于短板位置。从社会视角来看,不少地区的中等职业教育财政投入不足,经费稳定增长机制远未形成;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整体较差,基础能力建设滞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还较为严峻,不少地区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信心不足,有的甚至主张取消中等职业教育。从学校视角来看,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亟待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困难重重,技能教师普遍短缺;教育教学管理有待规范,精细化程度有待提高;信息化程度普遍较差,尤其是软件建设亟待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基础较为薄弱。
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职业教育法》贯彻力度不够,带来财政投入不到位,地方欠账较多;管理僵化,学校自主权不足。要让职业教育“活”起来,必须贯彻落实好《职业教育法》,明确地方政府维持和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职责。
政府要履行管理者的职责,承担好管辖范围内职业教育组织、设计、建设、推进、监管等多方面的职责;作为出资人,政府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的职责;作为需求方,政府有义务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价,提出自己的要求。
必须看到,目前政府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的权力还比较多,学校自主权还有待进一步落实;有些教育行政部门该管的事没有管好,不该管的却管得比较多;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如何服务好育人工作,如何服务好学校发展,内容还不明确,要求还不具体。因此要将改革的重点放在放权、管理和服务上。
激发社会参与,集聚“活”起来的社会资源
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仅靠政府投入是不够的,仅有政府一方面的积极性也是不足的。要在投入和管理上打破政府办学“单一化”现象,形成多个办学主体、多种投资主体共同办学的多元格局,为中等职业教育真正“活”起来注入更多能源。
社会广泛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一方面能集聚到更多的经济资源、人力资源和智慧资源,解决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资源不足的困境;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改变传统轻视职业教育的观念,形成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目前,投资、投身职业教育缺少的不是资源、不是热情,缺少的是政策,只要政策激励到位,就会有更多的人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就能形成让职业教育“活”起来最为广泛的社会基础。
激励社会成员广泛参与职业教育办学,须以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抓手,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尽快完善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教育捐赠等激励机制,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明确参与者的权力与责任。二要建构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利益协调机制,妥善处理不同投资主体、管理主体、办学主体的矛盾和冲突,形成具有共同理想和价值追求的利益共同体。三要积极探索最能激发办学活力的办学形式,形成能充分融入多种办学要素、多个办学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办学的格局,如校企合作办学、国有民办、公办民助、股份制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等形式。
创新学校制度,激发“活”起来的学校力量
中等职业学校是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中等职业教育能否真正“活”起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情况。落实办学自主权,关键在于建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
建设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可抓住四个关键环节作为突破口,带动一般环节的解决,推进制度建设。
一要以激发职业学校办学活力为要领,规范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明确政府管理职业学校的权限和职责,有的项目需要政府“放权”,有的需要政府“收权”,有的需要政府“授权”。另外,政府要改变职业学校校长的任命制度。
二要以制定职业学校章程为抓手,建构职业学校制度体系。在章程制定过程中既要着力于学校章程共性的保持,又要致力于章程的创新。要突出学校在人才培养中的主体地位,落实办学自主权;注重职业学校个性特色的体现,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和办学模式上创新特色,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创新特色,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创新特色。
三要以建构学校议事制度为突破,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通过议事制度的建设,让政府、行业、企业、学生家长参与到学校大政方针的制定上来;让更多的教职员工参与到学校管理中来,集聚更多的智慧;进一步尊重和保护教师的意愿和合理诉求,切实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利;确保学校决策的公平、公正、公开,能够得到更多教师的认可和支持。
四要以校本管理为参照,完善和创新校长负责制。在创新学校制度过程中,可参照校本管理理念,在完善校长负责制中进行创新,在创新中进行提升,实现校长负责制在新形势下的内涵升华。创新职权统一意识,将权力更多从校长手中转移到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改变学校权力体现意识,学校办学自主权应更多地体现在学校层面,而不是集中在校长手上;组建集体议事、共同决策的相关组织,将谋划权、决策权更多地落实到相关机构上;明确校长的职责和权力,保证校长“制度无授权不可为”“制度授权必须为”。
(作者周俊,系江苏省扬州商务高等职业学校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