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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实施地方教育督导规定
2002-11-12    记者 杨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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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从云南省有关部门了解到,《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已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突出“督政”和“督学”相结合的教育督导职责,明确教育督导是政府管理教育的行为,教育督导的范围也扩大到高等教育。

  该《规定》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教育督导机构,设立督学和特聘督学,依法对教育进行行政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工作及其有关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规定》突出“督政”,旨在进一步对下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本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实施教育执法监督和办学行为的行政监督,以落实政府行为,保证法令、政令畅通,促进和保证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突出“督学”,强调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进行督导,参与专项教育评估,以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和保证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规定》还对督学队伍的建设提出要求,对督学学历和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作出硬性规定,对督学的选拔和培训都有明确要求,并要求教育督导机构完成督导工作后,作出督导结论,并反馈给督导对象,以增强教育督导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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