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日前评出2002年教育督导十件大事:
一、纪念邓小平同志提出恢复建立教育督导制度25周年。教育部副部长王湛发表了《加强教育督导制度建设,开创教育督导新局面》一文。与华东师大联合以中国教育督导政策为题,举行了高级研讨会。
二、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实行“以县为主”体制和“一保二控三监管”为中心,加强督导检查。国家教育督导团集中督查了辽宁、广西、内蒙古、山东、陕西、新疆、黑龙江等7省(自治区),并对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江苏、浙江、吉林、福建、云南、贵州、甘肃等11省22个县进行了调研。各省也围绕这一中心开展了专项督查。共督查了1332个县(市、区)。
三、继续推进“两基”督导检查。经国家教育督导团督导检查认定,海南省成为我国第12个实现“两基”的省份。2002年全国又有19个县(市、区)和5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实现了“两基”目标。目前,全国共有2429个县(市、区)和169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实现“两基”,县(市、区)数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84.9%,人口覆盖率达到91.2%。为推进西部“两基”工作,在贵州省召开了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工作汇报会。
四、各省普遍开展“两基”巩固提高的复查工作。全国共复查了984个县(市、区)。
五、在财政部支持下,开展义务教育监测项目工作。2002年确定了60个县(市、区)作为首批监测点。目前,监测工作已经开始。
六、部分省制订对县(市、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评估工作。19个省共评估769个县,评出77个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
七、地方督导法规建设加快进度。在2002年,湖北、广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山西、云南等5省(兵团)出台了新的教育督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之后,截至2002年底,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和修订了省级教育督导条例或规定。
八、开展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国家教育督导团与教育部师范教育司组织国家督学和有关专家重点对北京、天津、浙江、海南、陕西、甘肃、福建、江西、安徽、四川、吉林、山东等12个省(直辖市)进行了督导检查。
九、在江苏省吴江市召开“构建督导评估机制,实施素质教育实验县(市、区)工作现场交流研讨会”。从1996年以来,连续召开了6次现场交流研讨会。
十、各地普遍开展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2002年,有21个省对558所普通高中进行了督导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