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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处境尴尬 有关专家提六点建议
2003-01-29    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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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约575万人,其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占20%。据中国社会调查所调查,当前大学生经费的主要来源为父母供给,占76%。接下来依次为民间借款、贷款和勤工减学,比例分别为10%、8%、6%。可见,在对贫困生的“奖、减、免、助、贷”五项救助措施中,助学贷款已成为解决贫困大学生就学问题的主要办法。可是,这项得民心  、顺民意的政策目前却处境艰难,尤其是在一些三类院校更是毫无进展。

    以山东省为例。截至2002年12月30日,全省银行实际发放贷款数额仅为7639万,发放人数仅为1.6万人。而在全省统计的8.5名贫困大学生中,有5万多人申请了助学贷款,总额达到4亿多元,还有近4万贫困生“嗷嗷待哺”,需要国家助学贷款来完成学业。山东的42所高校有39所已开展此业务,但目前有16所高校一分钱也没申请下来;在已经开展助学贷款业务的学校中,贷款发放额不到100万的又有15所,这些学校多是三类院校和地方院校。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4大银行近3亿元的助学贷款额没有发放;山东省政府配套的两学年贷款贴息600万元,只“贴”进去30多万,几乎纹丝不动。山东经济学院有1.1万学生,这其中就有2100多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达2700多万,却无一人真正拿到贷款。

    从目前看,助学贷款进展不利的主要原因有:成本高、利润低、风险大、贷款方式单一等。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信贷处的王科长说,做助学贷款业务的人力、时间、物力成本太高,做一笔1万元的业务和一笔100万元的业务成本基本相当,做企业贷款的纯利润大概在2%,而做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即便所贷款项全部回笼,利润也微乎其微。之所以坚持在做,主要有2个压力,一是政策压力,一是高校作为银行优良客户的压力。对相当多的学校和银行来说,助学贷款成为他们进行金融业务的筹码和讨价还价的资本。

    为此,有关专家和负责此项工作的部分高校教师建议:

    一,降低商业银行贷款成本,提高利息率系。由学校设立专门机构,承担贷款所需的前期组织和初审工作,降低银行的人力、物力、时间成本,把经营国家助学贷款的方式由“零售”变为“批发”。适当提高银行助学贷款利息率。商业银行在一定前提下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鼓励和提倡的。但现行助学贷款方式不考虑不还贷现象,纯利润也极低,这不符合经济规律。助学贷款因其能解决贫困生的学业问题,故具备较强的公益性,国家可考虑适当提高助学贷款的利息率和省级财政的贴息率,提高银行开展助学贷款积极性。

    二,尽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制度,完善信用体系。有关部门可考虑在大学教育学历查询网络的基础上,建立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人民银行的银行卡信息系统、个人账户信息系统与该系统相连接。学校可以协助银行系统建立面向大学生的联合征信系统,将违约学生记录在案,并与将来的个人信用档案对接,使得违约行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查询。对于有失信纪录的学生,商业银行不再向其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用人单位对其诚信与否也一目了然。在此基础上,可建立助学贷款学生违约记录公告制度。违约超过一定期限的,商业银行将违约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违约行为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三,建立风险共担制度,减少还贷风险,保证贷款回收。由于助学贷款不要担保,现已毕业的学生主动还款的情况不理想。学校亦是此项政策的受益者,应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学校的义务,比如学校帮助商业银行寻找毕业学生、承担部分不还贷的风险,学生贷款的若干比例由学校偿还。。

    四,贷款方式有必要多样化。现行由学校所在地银行贷款的方式较为单一,且由于学生流定性大,还贷风险加大。浙江等地开展的生源地贷款,由学生家庭所在地银行提供贷款,学校审核后给予银行帖息,避免了因学生毕业赴异地工作而产生的不还贷现象,较现行的助学贷款更具有可操作性,值得推广。

    五,应该加大力度,保证“弱势高校”的助学贷款能按时发放。目前绝大多数三类院校、地方院校,属于高校中的“弱势群体”。由于势力、地位、学生就业前景所限,已成为助学贷款业务的“高寒区”。山东的此类院校中助学贷款业务开展最好的临沂师范学院也仅仅发放了20万元。此类院校的贫困生生活困难、举步危艰。国家应该采取有利措施保证这部分高校贫困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六,民办院校数量庞大,学生众多,也是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件成熟时,亦应纳入国家助学贷款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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