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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开征求意见
2009-08-12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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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适应信息时代语言生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历时8年组织研制了《通用规范汉字表》。

  《通用规范汉字表》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配套规范,是国家文字政策的体现,关系到国家文化、教育、科技的发展及信息化建设,关系到大众的日常生活。为确保字表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及有关材料登载在《中国教育报》(2009年8月13日)和中国语言文字网(网址:http://www.china-language.gov.cn/)。

  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信函和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电子邮箱:gfhzb@moe.edu.cn;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南小街51号《通用规范汉字表》意见收集组,邮政编码:100010;传真:010-65286219。

  特此公告。

  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09年8月12日

 

  附件: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pdf(点击下载)
  附件:国家语委负责人详细解读《通用规范汉字表》

  附件:《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词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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