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 全区划分为5个责任区 列专项督导经费
记者日前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部门获悉,为创新教育督导工作,新疆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在全区初步划分了5个督学责任区。据悉,新疆将把督学责任区制度作为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切实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深入开展。
据了解,新疆督学责任区按照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划分,以地(州、市)、县(市、区)两级为主,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团(室)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同时,上一级政府督导部门对下一级政府督导部门开展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监督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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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督学责任区的工作;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列专项督导经费;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协助配合责任督学开展督导工作。自治区每个责任区安排两名以上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学及工作人员。责任督学主要从督政与督学两个方面履行工作职责,主要采取综合性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经常性督导和随机督查调研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随机督查与调研。
据悉,新疆各级政府均成立了督学责任区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制定了督学责任区试点工作计划。目前,新疆15个地(州、市)已经全部制定了督学责任区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初步建立了督学责任区制度,共确定了19个试点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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