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标准体系
李志义
摘 要:无论是质量的形成,还是质量的评价、比较与保证等都离不开质量标准这个参照基准。本文借鉴欧盟国家、特别是英国的高等教育质量标准体系,提出了从学业质量标准、质量保障标准和质量信息标准三方面重构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标准体系的思路,论述了质量标准体系的结构、组成及其相互关系,分析了我国现有质量标准体系的缺陷,对如何重构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标准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高等教育;质量标准;体系构建
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建立教育质量保障体系。”高等教育质量标准在保障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实践中起到导向、诊断、基准等作用,是连接高等教育质量理论与实践的纽带。制定高等教育质量标准,是对高等教育质量做到“五个有数”(即国家有数、社会有数、学校有数、教师有数和学生及其家长有数)的基础性工作。高等教育质量涉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四方面,然而,从教育的本质出发,高等教育质量标准一般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构建国家层面的高等教育质量标准体系,是世界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而且,这种标准体系基本上都是针对人才培养而言。下面从学业质量标准、质量保障标准和质量信息标准三方面,就如何重构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标准体系谈一点想法。鉴于欧盟国家,特别是英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高等教育质量标准体系,下面的论述将适当引述一些他们的做法,以示借鉴。
一、关于学业质量标准
学业质量标准是国家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最低要求。它有两个层面:学历学位标准和学科专业标准。前者与后者是上下位关系。
学历学位标准是由不同“层次”(纵向维度)和“类型”(横向维度)所构成的质量标准体系。纵向维度包括学士、硕士和博士等三个层次,横向维度包括一级和二级维度。其中一级维度包括各学科门类,二级维度包括人才培养类型(如学术型、应用型等)。
学科专业标准是以《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依据,形成的相应学科(对于研究生)和专业(对于本科生)的质量标准。该质量标准按不同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类型也形成了一个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是学历学位标准体系在学科专业层面上的具体化。
我国现行的学位标准,是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根据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学位条例》的很多方面出现了与高等教育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例如:《学位条例》滞后于立法实践,滞后于人才培养实践,滞后于学位制度发展实践,滞后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实践。《学位条例》亟待修改完善。首先,应全面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依照现行《学位条例》规定,学位管理系统由国家、地方、学位授予单位三级组成,国家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它将学位的授权审核、学科专业的设置、学位的评定、证书的发放等内容,都纳入到国家统一的行政计划中。这样的规定限制了高等学校的自主权,妨碍了高等学校办学积极性的发挥,也与《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关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规定相矛盾。其次,应将国家授予学位改变为统一标准下国家认可的学校学位。我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学位由政府授予的国家之一。应确立并实行统一的国家学位最低授予标准,采取国家认可下的学校学位模式,赋予学校根据法律规定的统一标准自行制定学位授予规则的权力。最后,应调整学位的授予类型和标准。对现有的三级学位标准做出相应调整:对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进行修改,以适应本科教育大众化的需要;专业学位(称职业学位似乎更为恰当)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力发展的新型学位,在《学位条例》中亟待补充。
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局(QAA)自1997年以来,致力于高等教育质量标准体系的建立。已建立的标准体系(称之为学术基础结构)包括:“高等教育学术资格框架”(简称“资格框架”)、“学科基准”、“专业规范”和“保证高等教育学术质量与标准的实施规则”(简称“实施规则”)。其中,资格框架、实施规则和学科基准是国家层面的学业标准,对高等院校来说是主要外部“参考点”;专业规范是学校层面的内部标准。
资格框架实际规定了英国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国家水平。英国的学历和学位共分5级,其中3级是本科层次(即第4级“高等教育证书”、第5级“基本学位”和第6级“学士学位”),另2级为研究生层次(即第7级“硕士学位”和第8级“博士学位”)。资格框架对每一级以及同一级不同类别的学历和学位给出了授予标准,形式上基本相当于我国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标准。
学科基准是资格框架在学科层面的体现。QAA将学科分为若干类,对每一类学科制订了教育标准,学科基准明确规定,为达到对某一学科的理解,毕业生应具备的智力以及应掌握的方法和技能。
专业规范是学科基准在专业层面的体现。每一所高校要根据学科基准对本校的每一个专业制订教育标准。专业规范要阐明学生成功地完成一个专业的学习后,应掌握和理解什么,应有什么技能、具有什么品质。专业规范还详细说明教与学的方法、评分原则、就业机会,以及该专业在资格框架中所处的层次等。QAA制订了专业规范编写指南供各高校使用,指南中还列举了各种类型专业规范的实例。
实施规则是如何对教育质量和标准进行良好管理的指导原则。它指出了学校应该掌握的工作原则,提供了如何实施这些原则的指南。实施规则由一系列的分册组成,已出版的分册有:研究生研究专业、合作办学、伤残学生、校外督察、学术和学生投诉、学生评价、专业设置、就业指导、在职教育、招生录取等10个分册,其他分册正在继续出版中。
借鉴英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现状,建议尽快修订《学位条例》(称《学位法》似乎更为恰当),作为国家级“资格框架”;建议尽快制定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标准以及专业大类学士学位标准,作为国家级“学科基准”;建议尽快制定专业规范编写指南,指导高等学校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专业规范,形成各具特色的专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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