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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技司司长谢焕忠谈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
2002-01-06    本报记者 黄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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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国务院体改办、教育部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8个部委研究制定的《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将于近期开始组织实施,记者就此次试点的目的、内容及有关政策问题对教育部科技司司长谢焕忠进行了专访。

  记者:请问谢司长,为什么要在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开展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的试点工作?

  谢焕忠:改革开放以来,高等院校利用自身优势创办科技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弥补学校经费不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校办企业产权关系不顺,学校直接承担企业运营风险,管理体制不规范,经营性资本难以自由流动,缺乏投入撤出机制等。为了尽快按照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规范高校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进一步促进高校科技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体改办、教育部决定选择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进行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规范化试点工作。

  记者:此次进行改制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谢焕忠:试点工作的目标有二:一是通过明晰校办企业产权关系,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完善校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以资本为纽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校办企业成为承担有限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依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有效规避校办企业经营风险。二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学校在创办高科技企业中的投入和撤出机制,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继续大力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使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校办企业经营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促进教学、科研和校办企业健康发展。

  记者: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谢焕忠: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是关于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清产核资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资产属性,实行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别建账、分开管理的制度。学校依法设立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全资企业(以下统称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校办企业及学校对外投资的股权,负责经营、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学校以投入到资产经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产经营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产权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资产经营公司设立后,要严格规范学校和企业的关系,学校不再直接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做到“校企分开”。

  第二,现有校办企业的规范。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活动应主要围绕转化学校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般不得投资经营与本校技术成果转化无关的非科技型企业。与学校没有资产关系的“挂靠”企业,必须限期解除“挂靠”关系。与学校教学、科研无直接关系的企业,原则上要进行脱钩。学校所属二级学院、系及其他下属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建立学校投资的撤出机制。试点的北大、清华两校通过规范的渠道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建立学校投入撤出机制。经学校审核批准,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整体出售或部分转让非上市企业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时,应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关于校办企业人事关系的管理。鼓励学校科研、教学人员向企业流动。由学校进入企业的人员,原则上应调出学校,劳动人事关系转入企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终止与原学校的劳动人事关系。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进入企业工作,执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高校应建立科研、教学人员重返学校竞争上岗的管理制度。即高校应认真贯彻1999年科技部、教育部等七部委颁布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允许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经过学校批准,暂时离岗参与学校控、参股企业的技术和管理工作,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工作,暂时离岗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这些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暂时离岗期间,保留事业编制和原有教学、科研职务,2年后可允许回学校竞争上岗。

  记者:国家对试点学校有哪些扶持政策?

  谢焕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在两校校办企业中实行经营者年薪制、股票期权以及职工持股试点,如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可实行年薪制的分配方式,其年薪收入应当同企业经营业绩、经营难度、经营风险紧密挂钩,校办企业中的上市公司,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股票期权试点。鼓励科技人员以专有技术或科技成果投资入股。

  第二是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如资产经营公司所得股息、红利,应照章纳税,直接上交学校并进入学校的经费预算,用于支持教学、科研的部分可予抵免征企业所得税。

  记者:在规范当前高校科技产业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些什么?

  谢焕忠:为了高校科技产业能获得更快更好地发展,在改制的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进一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高校科技企业应普遍推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以及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营和管理。

  二是彻底理顺高校和企业的产权关系。就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学校应组建国有独资的资产经营公司,将学校现有经营性资产授权该公司进行运营。在高校和企业之间构筑起一道“防火墙”,今后高校和企业的关系只是资产关系,这样,既维护高校企业作为真正的法人实体独立开展经营,有利于高校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可以有效地规避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给学校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是规范高校对科技企业的投入。高校应主要利用经过评估作价的专利技术、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或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仪器、设备等作为出资,不得使用国拨教育、科研经费作为对企业的出资。

  四是规范高校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和持股行为。今后高校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能在资产经营公司以外的高校控股或参股企业兼任职务;另外高校领导干部除了以技术完成人的身份可以在高校科技企业合法地持股外,一律不得在高校控股或参股企业中持股。

  五是规范企业使用高校校名。高校校名是宝贵的无形资产,为了维护高校声誉,今后高校新办企业原则上不能使用校名冠名。

  六是鼓励和支持教师科研人员从事创业活动。高校应积极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高校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保护作为技术完成人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记者:教育部今后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有什么举措?

  谢焕忠: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高校直接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为进一步推动和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教育部将通过中介机构推动“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信息服务体系,经常性地收集、加工和发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信息;二是建立风险投资的支撑体系,包括向高校提供技术鉴定、技术评估、无形资产评估、风险评估和管理以及法律、财务咨询等服务;三是与有关部门探讨,寻求建立金融服务体系,向高校提供科技担保、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贷款等服务,帮助高校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创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四是建立高校技术产权交易体系,为高校技术产权和企业产权交易提供服务,探索高校资产从科技产业撤出的机制;五是建立全国高校科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交流服务体系,并为高校科技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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