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鼓励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到基层就业,到中小学任教,到陕南、陕北等地工作,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毕业生被非公有制单位聘用后,其档案转至工作单位注册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户籍关系转至接收单位注册地的公安派出所落户。非公有制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并缴费。毕业生在聘用期间,由其管理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办理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工龄计算等手续,聘用合同期满后允许正常流动;调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正常调动办理有关手续。
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或到企事业单位锻炼的,2—3年后经考核合格的录用到机关工作,特别优秀的可选拔到县乡镇机关、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各部门。
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毕业生其工资可提前定级,工资标准高套1—2级,其户籍关系可据本人意愿转至县级公安派出所,人事档案可转至县级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到陕南、陕北工作的毕业生也可提前定级,并可适当高定工资标准。
各设区市要彻底放开对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取消落户审批。应届生凭《就业协议书》和毕业证、报到证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用手续、劳动合同、毕业证落户。毕业后一年内初次就业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应届生对待。去陕南、陕北工作的毕业生,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新办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2、新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4、毕业生到陕南、陕北特别是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毕业离校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将其档案转回入学前生源所在地,也可转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不再收取服务费。其户口,学校可将其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单位,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到学校办理户口档案及党团组织关系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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