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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长周济谈中外合作办学
2003-04-08    记者 丁伟 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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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最近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引起海内外人士的高度关注。中外合作办学对我国教育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中外合作办学的重点领域有哪些?怎样保证引进教育资源的质量?如何保障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权益?就这些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教育部部长周济。

    周济说,我国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已经历了近10年的发展历程。近10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十分迅速,办学规模逐步扩大,办学层次逐渐提高,办学模式也趋于多样化。实践证明,中外合作办学有利于增加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缓解当前教育面临的主要矛盾,即全面、优质、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与教育供给严重不足的矛盾;有利于借鉴国外有益的教学和管理经验,推动我国课程、教材、教学和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进一步改革,提高教育整体水平;有利于培养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各级各类人才,培养全面发展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代新人。

    周济指出,随着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中外合作办学将以更快的速度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要求,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我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结合我国的实际,要特别注意借鉴和学习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特色和成功的管理经验,使我国教育机构真正具有比较优势。

    周济强调,发展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核心是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教育行政部门将严格审核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质量,为中方合作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信息服务;将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办学质量,杜绝乱收费现象;将积极引导各类教育机构特别是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真正将引进的外国优质教育资源转化为自身改革和发展的能力,使我国教育事业真正实现优先、优质的发展。

    权益保护一直为中外合作办学者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特别关注,周济就此表示,保障中外合作办学者和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当前,我们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贯彻落实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这些权益。首先,要抓紧制定具体的优惠措施。其次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规定审批时限、程序,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主办学。三要建立健全行政救济渠道,保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和复议,能够得到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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