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物理学院学生小李因在校期间考试多门不及格被学校劝退,小李以学校剥夺了他的受教育权为由将学校起诉到法院。
前不久,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新大对小李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
2004年9月小李考入新疆大学(以下简称新大)物理学院。入学后,小李多门考试成绩不及格。去年1 月17日,经新大校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对包括小李在内的28名学生作退学处理。小李认为学校剥夺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遂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撤销对自己的退学处理决定,安排其降级试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5万元。
校方表示,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学生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应予退学。学校据此规定,学生在校期间,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累计少于40学分,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试读,经学生所在学院(部)及教务处批准同意,可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班级学习,否则按退学处理。
截至2006年5月9日,小李的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30.5分,学院给他发了告诫通知单。但小李不及格课程继续增加,截至当年11月,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47.5分。他还放弃了多门课程的补考。因此,学校作出退学处理。
去年11月,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新大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不存在任何违法问题,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小李不服判决,向乌市中院提起上诉。前不久,乌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来源:都市消费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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