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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费”合法化=教育歧视合法化
2004-08-13    张思敏、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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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8月13日电 重庆市日前发文为“择校费”制定了标准,“择校费”至此得以合法化:市属市级重点中学或示范性高中每个学生每学期收取的择校费不高于5000元,区县属市级重点中学不高于4000元,其他普通高中不高于1500元。这一规定的出台似乎是出于公开透明的目的,实际上却等于使家庭困难的孩子在教育方面直接遭受公然的歧视。

  据重庆市政协的一份提案显示:重庆市某些中学收取“择校费”已进入市场化按质论价阶段。渝中区某些重点中学4万元/人(起步价),然后按低于分数线每10分加收5000元计价;地处沙坪坝区的重庆市某重点中学1.6万元/人(起步价);南岸区某普通中学0.95万元/人(起步价);连三峡库区某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重点中学每个择校生也得交1万-2万元。然而,重庆市2003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才8093元。

  “择校费、择校费,中间多少家长泪”。对普通家庭而言,动辄上万元的费用已经是非常沉重的负担;而对那些下岗职工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农民工家庭来说,“择校费”则是根本无法想象也无力承担的天文数字。那么,这些交不出“择校费”的家庭的孩子该怎么办呢?结果大概是本可以读重点中学的只能选普通中学。从眼前来说,这就使得部分优秀的学生因此丧失了更好的受教育机会;从长远来看,国家可能因此损失许多本该更优秀的栋梁之才。更加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家庭特别贫困或经济条件不好的农民工家庭的子女可能因此失学,被剥夺受教育的权利。

  重庆市政协委员、西南农业大学教授鲁成说,“择校费”已经危及国家义务教育的基石,有些区县农村中小学生由于交不起“择校费”而被拦在义务教育的门外。

  不同的学校收取不同的费用,这样的“明文规定”完全就是在人为地制造着教育的差距和不公平。教育部门要做的,应该是如何消除差距,而不是一纸公文,泾渭分明地根据金钱划分孩子就读“重点”与“普通”的学校。无论如何,教育部门都不该让“择校费”这一教育歧视合法化,违背国家教育的根本目的,给孩子幼小纯真的心灵蒙上“金钱决定等级”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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