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光明)江西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日前在南昌召开。会议决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将改“以乡为主”为“以县为主”,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同时也对乡镇一级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江西省要求县(市、区)政府要做好以下工作:
——因地制宜统筹抓好中小学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搞好“两基”的达标和提高;负责筹措、安排教育经费,将义务教育经费支出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确保基础教育经费投入,搞好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保证中小学公用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师生安全。
——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建立专门财政账户,保证教师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及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设立特殊岗位津贴,进一步提高教师待遇。
——建立“一保、二控、三监管”的责任制。控制地方和学校乱收费;加强对教师工资发放和教育收费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在贫困地区实行中小学收费“一费制”试点。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聘任,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岗位调配、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和周边环境治理。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文化市场的管理,为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江西省同时规定,农村义务教育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要承担一定的办学责任:要依法筹措教育经费,推动集资办学和捐资助学,改善办学条件;负责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保障入学率、控制辍学率,建立“控流保学”责任制;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占,帮助学校落实学生劳动基地和生产园地;协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乡镇的中小学、幼儿园。同时要继续发挥村民委员会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