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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告母校侵犯教育权
2002-04-11    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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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高中毕业生把母校告上法庭,诉称由于学校的一些错误做法,使他痛失2001年秋季高考报名机会。4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眼下,又到高考报名时,一些学校为了自己的名声,采取劝阻或有意不给报名等手段,刷掉所谓“差生”以提高升学率,致使这些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格尊严受到极大伤害。因此,该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差生”必须写保证书

  杨易原是北京海淀区中关村中学高三(7)班的一名男生,今年20岁。据其代理人杨易的姑姑介绍,杨易是个爱集体、懂礼貌、动手能力强的好孩子,曾获得优秀共青团员称号。1997年他以中考总分538分的成绩、在交纳5.3万元“赞助费”后,进入该校高中学习。

  2000年7月,高二期末考试尚未结束时,杨易得到通知:由于学习成绩不好,必须转学“分流”到其他学校。杨易的父亲闻讯后,四处奔走,但没有找到接收学校。经杨父再三请求,校方提出3个条件:第一,3门会考的补考须一次通过;第二,高三第一学期末,考试总成绩须达到年级文科班前70名之内,否则家长和学生自动放弃参加高考的权利;第三,必须写出书面保证。

  记者在这份杨易父子联名签字的300多字的《保证书》上看到,除了上述几项承诺外,还有一段话:“……我恳求学校再给我最后一次机会……否则,我自愿放弃高考资格,并且递交退学申请,离开科大附中(指中关村中学)。”

  对于这份被逼无奈写下的保证书,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秦惠民指出: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杨易有继续升学的选择权,学校无权规定对学生参加高考权利的限制,在国家规定之外给学生另行设定义务,如“必须排名70名以内,否则即视为自动放弃”。学校的这种做法不仅是完全错误的,而且是违法的。即使杨易迫不得已与学校签订了这样的协议,这个协议本身也因违法而无效。

  学生自动放弃高考资格?

  杨易的姑姑说,经过补习,杨易补考一次通过,这才得以继续在该校就读。但是,他在高三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期间,由于高烧未能参加数学考试,因此未达到年级文科排位70名之内。于是在2001年寒假后,学校通知杨易的父亲,按“保证书”的承诺,杨易不能参加2001年的高考。

  “当初的保证是迫于学校的压力,实在是被逼无奈。但我仍鼓励孩子振作起来,并根据他的情况为高考做准备。”杨易的父亲说。但杨易最终没能领到高考入场券,到底是杨易自动放弃的,还是学校有意隐瞒报考程序?双方对此各执一词。

  考虑到杨易的英语成绩不错,他决定报考北京广播学院英语主持专业。2001年2月18日是杨易去北广考试的日子,也恰巧是高考报名必不可少的电脑照相的日子。这一天杨易一大早来到学校说明原因并请假,在得到班主任的同意后去了“北广”参加考试。而中关村中学在答辩词中却说,“要求学生一律不得请假……18日杨易不向班主任做任何解释就没来校参加电脑照相。”到底谁在说谎?2月18日之前、之后是有补照机会的,但杨易没有接到过补照通知。电脑照相、报名信息卡、高考报名表——错过了这一切,就意味着杨易被关在了2001年高考的大门之外。

  杨易的家长为他争取一切补报的机会,为此去了海淀区高招办、海淀区东升街道办事处,但都无济于事。2001年6月1日,高考报名的希望彻底破灭后,一家人感到悲愤到了极点。杨易更是受到了极大的刺激,当天晚上,他用绳子勒住了自己的脖子,幸而发现及时,未酿成大祸。杨易说,校方一直强调我是“自动放弃高考的”,那么我放弃的动机是什么?我的家长花了5万多元,把我送进这所学校不就是为了考大学吗?众所周知,我参加的北广提前招生考试,其实就是高考中的一部分,我已参加考试又何来“自动放弃”?退一步讲,就是考不上,也是一次实战锻炼的机会。高考对我来讲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我为什么要“自动放弃”呢?

  中关村中学遭通报批评

  杨易痛失高考报名机会一事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1年7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教工委、区教委对这一事件下达了处理意见:1.中关村中学让杨易同学写保证并让他承诺成绩不好则不参加高考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办学思想不够端正的一种反映,是错误的。2.杨易同学尽管也曾有过放弃今年高考的想法,但在他未能参加高考报名的问题上,学校工作不细,也有一定的责任。3.由于多种原因,杨易同学今年没能如期参加高考,令人遗憾。中关村中学应努力安排好杨易同学在校的继续学习,争取在明年的高考中取得好成绩。4.针对中关村中学办学思想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的一些错误做法,教委决定给学校和校长通报批评,并要求全区各校以此为鉴,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全力推进素质教育,为国家培养各类优秀人才。

  杨易父亲说,处理意见公布后,中关村中学一直没有与他们联系,对杨易的妥善安排更无从谈起。无奈之下,杨易和家人决定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同时也为了其他学生的同一权利不再受非法侵害。2001年11月30日,杨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中关村中学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返还择校费5.3万元、复读费用1.5万元。

  对于杨易的要求,中关村中学辩称:首先,5.3万元不是择校费,而是“教育协作费”;杨易已取得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证书,至此,学校已完成对杨易高中阶段的教育责任;杨易对整个高考报名程序是知晓的,是他自己没有按学校要求参加报名;2001年2月至6月学校开了4次家长会,让家长知晓;学习成绩低于杨易及写过类似“保证”的同学,均在本校报名参加了高考。

  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公民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教育法》等法律中规定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无论以何种理由妨碍公民行使其受教育权,都难逃侵犯他人基本权利之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黄松有在2001年8月中旬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了“杨易事件”。他说:“这实际上也是侵犯了宪法中规定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正当权利,然而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同样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再也不能对此采取回避态度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宪法可以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其背后的旨意是极为明显的。

  杨易目前正在一所学校复读,准备参加今年的高考。“杨易事件”将如何了断,人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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