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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管理有新规 未成年人自由出入受限
2002-05-17    记者沈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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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5月16日电(记者沈路涛)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由其监护人陪伴;未成年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每日8时-20时进入网吧,在线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容留未成年人夜间在“网吧”上网。

  这是文化部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中的新规定。按照最新调整的互联网有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文化部负责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并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为此文化部增设网络文化处。负责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按照这一通知规定,“网吧”必须实行消费者入场登记制度和场地巡查制度(今后进入“网吧”需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直线距离200米内开设“网吧”,不得设立集中经营场所或集中经营街区。如违规让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场所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经营活动。

  文化部将于2002年5月10日至10月1日在全国开展“网吧”专项治理行动,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清查,清除各种有害信息,重新审核登记。文化部要求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网吧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及占地面积标准,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总数不少于30台,每台计算机战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如经审核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一律关闭,无证经营的将提请工商管理部门取缔。

  对于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的单位或网站,将实行文化经营许可制度。文化部将迅速查清利用互联网经营文化产品和传播文化信息的单位或网站的情况,严厉打击网上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和假冒伪劣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艺术品的活动,坚决清除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的网络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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