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楚天都市报》报道:临近高考的7月6日,湖北省孝感市职业技术学院附属高级中学9名考生反映,他们的高考准考证被学校扣押。该校负责人后对记者称,“扣”准考证是因为这些学生欠学费。该负责人称,这几名准考证被扣的学生中,有些确系家庭困难,但有些学生家庭并不困难。经记者协调,考生们终于领到了准考证。
笔者十分惊讶于“经记者协调”学生们才领到了准考证,难道说参加高考必须征得所在学校的同意吗?如果学校因为利益关系随意扣发准考证,那么国家举办选拔性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何在?如果没有记者介入,考生们还能如愿以偿地参加考试吗?
其实,教育部最近新出台的高考报名政策,规定高考报名可以不由学校代学生到教育部门的考试管理机关集中进行,而改为学生凭身份证和高中毕业证书自行申领高考准考证。这项政策实际上厘清了学校和考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学校给学生发放准考证,学校只不过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考生颁发准考证的过程中充当了一个“中介”,它根本无权以任何借口扣押学生的准考证——更何况当高三学生参加完会考之后,他与学校已经不再有任何教育上的监督管理关系。学校向考生转交教育部门下发的高考准考证,是一种典型的民事代理行为。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下,代理人必须恪尽职守地为被代理人服务。
从更深层面上讲,扣发考生准考证的行为,实质上侵犯了公民参加考试的权利。而考试权,在世界各国都是一项宪法权利。因为,参加考试归根到底属于国民通过国家竞争机制参与国家事务的一种社会公共活动,它的公法性质决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许可(如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对考试舞弊者或虚报户籍者不予颁发准考证),都无权剥夺应试者的考试权利。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考试权,但在第46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笔者查阅了《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发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专门针对考试活动制定的单行法规,因此考生的很多权利,都可能因为找不到充分的法律依据,无法从司法途径寻求救济。正如孝感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学扣押考生高考准考证的行为,充其量只能算作违反了高考考试的组织条例,学生们是不能诉至法院、主张权利的。但根据一般的法理分析,宪法既然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参加考试权就必然成为受教育权的衍生权,因为任何教育机构的准入制都是以考试成绩为前提的。
我认为,如何从法律的高度规范日益增多的各类考试行为,已经迫切地摆上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也早有教育家提出我国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规范考试活动的《考试法》。希望到那时,“考试权”不再需要通过法律推理才能得出,而成为实实在在看得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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