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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决定对困难家庭学生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2003-09-15    记者 葛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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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困难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辽宁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秋季入学起,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辽宁省免费义务教育的对象为农村贫困人口和城市低保人口中的小学、初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学校残疾学生、工读学校学生。对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杂费、课本费和校内服务性收费。

  根据这一规定,辽宁省城镇初中、农村初中、城镇小学和农村小学的困难家庭学生,每人每学年可免去120元、100元、80元、60元不等的学杂费。使用黑白版教材的地区免收黑白版教材费,使用彩色版教材地区免收彩色版教材费。黑白版教材费用小学每名学生每学年平均90元,初中每名学生每学年平均200元。此外还免收包括住宿费、补课费、热饭盒费、计算机上网费、校服费在内的校内服务性收费。

  关于免费义务教育对象的确认办法,辽宁省规定,持有城市低保证和农村社会救济证的困难家庭学生直接认定为免交费用学生;对农村无社会救济证,但确实无力支付义务教育阶段费用的困难家庭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初步确认后上报,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公室共同对免交费用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对免交费用的学生每年确认一次。学生个人在杂费、课本费等方面只能享受政府或社会有关团体和个人的一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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