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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实行中小学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
2004-02-03    记者 宋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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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舍发生安全事故,该追究谁的责任?日前,山东省济宁市政府出台了《济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责任追究规定》,对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该规定要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防范和事故发生应负领导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还要求,有危房不报告,或者有危房没有及时查出的,追究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有危房报告,报告后当地政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鉴定危房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学校校舍责任事故的,追究鉴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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