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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镇平高考舞弊案”调查又有了新的进展。据南平警方消息,这起“舞弊案”密谋始于今年春节。
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河南镇平高考舞弊事件”调查有了重大进展。先前的媒体在报道中一直称,邵将为了获得试卷发送答案,他和其他数名高二学生以社会人员身份报名参加了此次高考。然而,记者在采访中获悉:这一事件的主要策划者邵将并未取得高考资格,也就是说邵将本人并没有参加今年的高考。
●突生变故 据称邵将并未参加高考
16日上午,为查明邵将是如何参加今年高考的,记者前往镇平县高招办进行调查采访。一位专门负责社会人员高考报名工作的徐姓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竟然不假思索地说:“邵将没有参加高考。”
在6月14日“镇平高考舞弊事件”曝光后,“邵将”的名字引起了这位工作人员的注意。由于在招生办具体负责社会人员的高考报名,他敏感地打开了招办的“2004年镇平县高考考生资料库”,将“邵将”两个字输入了电脑,然而这份包含了全县4400名高考生姓名的数据库却显示“查无此人”!所以他确定这个名叫“邵将”的人没有参加今年镇平县的全国高考。
记者试图查阅考生数据库以核实这一说法,但被该工作人员以“数据库属于国家重要资料,外人不得接触”为由拒绝。但他说:“我以人格保证,我没必要撒谎。”
据他介绍,今年镇平县共有59人以社会人员的身份报名参加了高考,社会人员参加高考,应到户口所在区县报名,报名时须持高中毕业证或街道办事处、所在单位开具的达到同等学力的证明以及户口本和身份证。
当记者问及“这59名考生中能否排除高二学生蒙混过关”时,这位工作人员回答得很干脆:“不能!”他说,虽然政策规定了报名时要持这几样证件,但“现在社会上造假证的很多”,招生办的工作人员也不是“火眼金睛”,没办法一个个查清,“这项工作难度很大”。
如果上述消息属实,那么可能有两种情况发生:要么邵将本人没有参加高考,而是雇了一些高二学生赴考获题;要么邵将用的是假身份证等证件混入高考队伍,参与舞弊事件。
●商家作证 学生买手机五月起高潮
根据警方提供的情况,6月8日案发当天警察在邵将家中一次性就查缴了十余部手机;此外,在发生舞弊现象的雪枫中学考点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收缴了为数不少用于作弊的手机。手机在这次“河南高考舞弊事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16日记者就此采访了镇平一中的部分学生,并对镇平县当地的手机市场进行了了解。
从几名镇平一中的高中生口中,记者了解到,虽然镇平一中是县里惟一的重点中学,每年高考升学率高居全省第三,然而在这里读书的孩子大都来自河南农村,家境十分贫寒,拥有手机的人属“凤毛麟角”。当记者问起班里有多少人有手机时,一名高二学生竟然张大了嘴说:“手机?我们怎么会有手机?”他说仅有的余钱都用来买书或者吃饭了,根本用不起手机。
另外一名高一的学生则对记者说,他所认识的一名高三学生,家里很穷,连日常开销都很紧张,可偏偏在高考前却突然跑来向他借钱。“开口就要两百元,说是买复习资料,在我追问下,他才说是用来买手机的。”现在这名高一学生才知道这个高三生买手机可能是作弊用的。
在县政府周围有近十家手机店,其中一家老板告诉记者,五月底,他以每部手机7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两位镇平一中的学生。“这是这里价格最低的手机,”他回忆说,“五月以来买手机的学生多了起来,买的都是这种低档机。”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另一家手机店老板的证实。
●主谋供认 舞弊密谋始于今年春节
记者从镇平警方得到的消息:16日晚上,又有两名此次“河南高考舞弊事件”的涉案大学生在郑州被警方拘留。
据悉,这两人分别是郑州大学和郑州升达学院的大二学生,他们也参与了这次舞弊事件。这两人都是贾树川向警方供出的,他已于16日晚被警方从兰州押至镇平县看守所。其中郑州大学的那名大二学生也参加了高考,但考场不在南阳。警方有关人士还透露,早在今年春节的时候,邵将、贾树川和该郑州大学大二学生就开始了“碰头密谋”。
此次警方成立了郑州和兰州两个专案组,共开出十张拘留证,目前已到案7人。
目前还有一种说法是,高考之前镇平警方就已接到举报,并将有关参与舞弊人员监控起来,但为了不影响其他考生,所以一直等到6月8日考试结束后才开始行动。但是这种说法尚未得到警方证实。
6月16日上午,记者还从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获悉,检察院对邵将、贾树川等人的逮捕令将于近日下达。而当地教育部门也决定对已发现的11名(其中,4名考生收到信息,3名考生未收到信息,4名考生携带手机入场前被监考人员发现,手机未带进考场)违规作弊考生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招生部门,分别给予各科成绩作废或单科成绩作废的处理。据了解,目前没有发现教师和考务人员参与此案。
另据《新闻晨报》(特派记者 于任飞)报道: 6月16日上午,记者采访了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负责人。他透露,早在“河南高考舞弊事件”案发后的第四天,检察机关就介入了此案的侦破工作,此外检察院对邵将、贾树川等人的逮捕令将于近日下达。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察”
“检察院在高考舞弊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就知道了这件事,”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主持工作的副科长梁清江对记者说。案发后第四天,即6月11日,镇平县检察院派出两名主诉检察官“提前介入”到了这个案件中。梁科长介绍说,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案件都是一些大案要案敏感案件,这些案件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并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主要目的是协助公安机关提取证据,“引导侦察”利于起诉。
梁清江说,由于这个案件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较多,所以在6月15日,镇平县检察院又派出了公诉科科长在内的两名主诉检察官。据了解,检察官们提前介入“河南高考舞弊案”后主要进行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电子证据的调取,即对十余部手机和一部笔记本电脑进行“证据固定”也就是防止在开庭前证据丢失;二是对涉案人员的责任进行定性,梁副科长说此案的涉案人员虽然很多但大都是未成年人,故多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作为办案人员,梁清江16日上午还到镇平公安局对此案的证据进行了调取。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定性准确
“我认为公安机关对此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定性准确”,梁清江对记者说。据他介绍,目前刑法中与“国家秘密”有关的罪共有三项,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泄漏或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另一个就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前一项罪名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后一项罪名的犯罪主体广泛,从犯罪主体角度来看邵将等人显然适合第二项罪名。此外,高考作为国家一级考试,它的试题属国家绝密级。
据了解,“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梁清江科长对照此案解释说,邵将和贾树川不是应届考生,没有资格参加高考,他们在高考尚未结束时通过非法手段获得高考试题,就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可以排除“窃取”和“收买”方法,所以应当属于“使用刺探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至于,另外四名涉案考生已经通过社会报名点取得了高考资格,那么他们在考场上以合法的方式获知试题后夹带出考场也算是“刺探”吗?其他被拘留的四名涉案考生是否能以此罪名定性?梁清江副科长的回答是:如果事先这四名考生没有和邵将进行预谋舞弊,那么他们在开考一小时后夹带试题出考场就不算违法。以前也出现过考生将试题抄在垫板上带出考场,目的是考试结束后对答案以便于估分填报志愿,但他们都是在考试结束后才被允许离开考点的。
“这次镇平发生舞弊案算是全国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这些年来高考、成人高考的舞弊事件率见不鲜,虽然有关部门也进行了处理,可是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似乎还没有过,最多到公安机关那一层。”不过梁清江对这次“河南高考舞弊事件”究竟能在司法程序上走多远也表示了忧虑,“毕竟没有相关的考试法,最后的结果很难讲。目前我们正在组织有关人员就此案进行研讨。假如这个案子真能走到法院判决那一步,也算是对法治进程的一个贡献,至少有了一个判例。”
刑法专家观点
高考开始后试题应不再算国家秘密
“教育部新闻办主任王旭明曾在教育部公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等教育统一考试试题包括答案,在启用前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可见,高考试卷在考生启用后已经失去了其绝密性。启用后再向他人透漏试卷或者答案内容,只能认为是属于普通的考试作弊行为。所以邵将等人的行为不能视为使用“刺探”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徐松林在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提出不同的观点。
他建议设立专门、统一的考试行政部门,统辖各类考试。具体执行相关法规,制定各类规章,以统一整治考试秩序。改变目前有关考试的规章制度混乱的局面。
对高考这样的考试进行秩序规范,应当上升到国家立法的层次。徐教授认为,“订立《考试法》是符合社会要求的。作为行政法之一,《考试法》应主要规定与考试有关的组织机构、主办者、报名、招生、录取、考试纪律、处罚等制度。
“另外,随着考试形式和现代科技手段的多样化,考试舞弊防不胜防,又给社会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因此有必要在刑法上增设专门的“考试舞弊罪”,预防、打击和惩治一些后果严重,情形恶劣的考试舞弊行为。”徐松林认为,考试舞弊罪并不适用于所有考试舞弊的行为,应当严格的界定。首先考试舞弊罪应当仅适用于那些全国性的,有重大影响的考试,例如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各种全国性的资格考试等;其次,应当仅适用于后果严重、手段恶劣、损害巨大的情形,例如有牟利行为、人数多、致使重考等。
链接
刑法第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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