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问题绝不允许存在“过渡期”
另一方面,虽然幼儿园校车安全事件频发,可是,《条例》却没有将幼儿园校车纳入校车范畴,理由是“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通过“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实行就近入园”解决,一些人士甚至认为,幼儿园不配校车,将逼迫就近入园,这是十分天真的想法。在笔者看来,必须从实际出发,将幼儿园校车纳入校车范畴,这才能引起地方政府对保障幼儿园校车的重视。
生命不保,谈何教育?保障校车安全,必须拿出切实的行动来。对于《条例》,当务之急必须检查各地的落实、执行情况,不能留下监管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条例》为校车标准的落实,设立了3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中,校车的标准可以按规定不达到国标(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可是对超载、超速、驾驶员资格等营运问题,是不存在过渡期的,因这些问题而发生的安全事故,需要严肃追究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根据最新的消息,贵溪校车事故已启动问责程序,包括副市长、教育局正副局长、交通运输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等在内的12名校车事故相关责任人已停职检查。事后问责是必须的,但是,这种事后问责在孩子失去生命的代价面前苍白无力,更重要的是加强事前防患、过程监管,不留任何安全隐患与监管漏洞。(熊丙奇 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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