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次为就业援助立法,不过与国家《就业促进法》全面规定促进就业不同,该地方性法规旨在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
去年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约32万人次
受市政府委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欣庆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草案)》的说明。张欣庆表示,北京市去年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约32万人次,但实现就业只有约16万人次。
草案没有明确就业困难群体的范围,而是授权给市政府拟定。市人大财经委对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这样规定会影响法规的可操作性,建议明确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
财经委建议将就业困难人员限定为“在本市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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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为六类: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女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满五十周岁以上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过财经委亦建议授权给政府适时调整上述范围的权力,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该范围及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骗补贴处两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草案明确了考核制度,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将就业援助工作纳入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具体措施,将就业援助工作纳入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
另外,对于骗取就业援助补贴的情形,草案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相关补贴,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有关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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