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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促进民办高教的规范化管理
2001-08-27    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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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的后20年,我国社会力量办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而且势头不减。民办教育之所以能在20世纪较短的时间里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首先应归功于党和国家确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首先明确了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此后,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和鼓励政策,并陆续制定了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教学、师资、财务、校产、审计、证书、印章、招生广告及党团组织建设等方面的一系列规定,初步形成了有关宏观管理的一整套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其次,学术界和一些办学者在理论上尤其是实践上的积极探索,得到了主管部门和各方面的不同程度的支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办教育的迅速发展。尽管目前我国民办教育仍然面临许多问题,但毫无疑问,民办教育发展的巨大成就,为21世纪民办教育的发展打下了较好的基础,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展望新的世纪,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将更加广阔,前景乐观。

  一、在新旧世纪交替之际,党和政府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都对民办教育寄予了厚望,民办教育必将进一步得到国家的有力扶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均可大胆试验。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因地制宜地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引导和监督,国家要加快民办教育的立法,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要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今后3-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要制定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办教育和促进民办学校发展的优惠政策。要纳入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轨道。要保证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自主办学和法人地位。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站在新世纪国家全面发展的需要的高度,强调提出,要继续深化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多种形式的社会办学。全国人大也正在抓紧进行民办教育的立法准备工作,目前,立法调研工作已经取得明显进展。可以肯定他说,大的形势和环境十分有利于而且越来越有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

  二、民办教育规模将实现新的大跨越,从而成为支撑和促进教育事业在新世纪加快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2000年度统计资料显示,民办教育不仅发展速度快,而且在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某些领域已经占有相当的比重。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54298所,比上年增加9194所,增长17%;在校学生699.41万人,比上年增加96万人,增长幅度达14%。高等教育阶段,具有独立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43所,比上年增加6所,在校生比上年增加2万余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1282个,比上年增加42个,注册学生数98.17万人,其中,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370余个,注册学生数29.7万人,比上年增加3.9万余人。21世纪初期,我国的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都将保持较快的发展态势,同时,两基“巩固、提高、发展”的任务仍将十分艰巨,政府财力有限,因此如何大力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在鼓励民办教育发展上实现重大突破,成为确保“十五”期间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在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民办教育结构也将发生变化,从地域上看,将向西部、贫困地区发展;从教育层次上看,将向高中阶段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其中尤其将以普通高中为主要增长点。

  三、对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将日益引起各级主管部门和大多数民办学校的关注。从20世纪后期脱颖而出的我国民办教育,其发展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当前各级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主要从以下这些方面加强管理,广大民办学校也应围绕这些方面作出重要的努力:

  1.严格设置标准,努力缩小办学条件存在的明显差距。尽管在一些地方确有一少部分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条件较好、校舍建设标准高,但从总体上看,现阶段我国民办教育机构入学的门槛较低,办学条件普遍较差,与公办学校相比,差距十分明显。表现在占地很少、建筑面积小、仪器设备不足、图书资料少、办学人员和教师老化现象严重、教师队伍不稳定等方面。以独立设置的43所民办高等学校为例,根据2000年底的统计数据,具有独立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43所民办高等学校,在校生虽比上一年增长较快,但仅有6.4万人,校均不足1500人;办学条件普遍较差,43所学校合计固定资产额近36亿元,占地面积近987万平方米(折合1.5万亩),校舍建筑面积276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不到4亿元,藏书476万册,专任教师5838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仅为2415人。

  2.帮助民办学校建立现代化的规范的内部管理体制、健康良好的决策及办学内部约束机制,解决内部运行及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目前大多数民办学校内部管理结构尚不健全,相当多的学校没有成立董事会,校长全权管理,甚至搞一言堂;有的虽设董事会,但只是咨询机构,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有的董事会成员集中在投资方,当投资方利益和学校利益冲突时,作出的决策往往不利于学校本身的建设和发展;相当一部分教育机构还保存着早期的家族式经营管理的倾向和问题;有的办学人动机不纯,甚至以营利为目的;相当多的学校在招生、宣传等等方面不够规范,有的违规办学,这些都严重影响着民办教育的声誉。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更多地从加强内部管理探索途径和出路。

  3.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目前,不少民办高校财务监管体制、机制和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力度不够,一些民办学校在成本审核、学费收取、经费使用等环节上,尚有薄弱之处。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发生由于民办学校办学经费出现问题而引发的事件,其中主要是前些年收取高额储备金的民办学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从1994年起就发文停止收取储备金,停止审批收取储备金的学校,但是仍有一些地方贯彻不力。此外,一部分民办学校收费高,有的将办学经费过度用于办学人和教师的工资福利,加剧了学校间不平等竞争等等,都需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认真研究对待。

  4.切实加强管理力量。整体看来,民办教育管理和运作还没有完全走上有序轨道,这与管理力量薄弱直接相关。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极为复杂,政策性强,尤其是省、地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大量的管理工作,但大都没有专设职能部门,人员过少,从建章建制到审批、招生、年检等管理工作很难搞好,一些地方基本上处于“只批不管,出了大问题才管”的状态。

  由此可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管理的表现形式不断发生变化。对民办教育来说,政府行为不能“无所不在”,有些方面不该政府管的就不能去管,但该管的一定要管好。政府管理要更多地把重点放到营造更加有利于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环境氛围,放到如何从宏观政策上进一步体现出鼓励和扶持的精神,放到如何对办学行为是否规范、办学质量是否有保证等等问题的有效监控上。

  目前,国家大政方针虽然已经明确,但配套政策尚需完善,已有的政策落实也不够,其主要原因在于民办教育在发展与管理的很多方面还缺乏法律的依据。因此,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必须加快立法进度,尽快出台民办教育的基本法,在此基础上,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地方配套法规,建立起一整套符合新形势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这个体系基本确立后,政府更多地要把精力放到管好“人口”和“出口”上,也就是政府要明确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办学条件要求,监控人才的培养质量。政府管理民办教育的一些具体方式可以包括:对办学成绩突出者实施奖励;以适当方式向民办学校派出教育督察人员;向民办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物质条件支持,等等。

  对于民办教育的一些过程性、具体性的管理将逐渐移交给规范的中介组织。已经出现的很多中介机构,有些是比较有影响的组织,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大多运作不规范,没有起到政府和学校问的桥梁纽带作用。相信不久的将来,民办教育中介组织的规范化问题,必然纳入到各级政府的视野,也只有在政府的重视和推动之下,规范化的中介机构才能出现并逐步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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