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出现了一种新的办学形式,产生了一种新型的高校,名曰国有民办二级学院(也有学者称之为国有民营、公有民办二级学院。为讨论方便本文统称为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对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解释,目前存在多种多样的说法,有人认为“是指在原有的公立高校里,引入民营办学机制,实行国有民营的运作方式,显著特点是具有独立法人、独立校园和独立财务”[1];也有人认为是指“高等学校把某一相对独立的校园作为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创办基地,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特别是师资和信誉,或独立或利用部份社会投资设立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具有独立法人、独立办学、独立财务、独立校园等特征”[2];还有“是指普通高校创办的或附属于普通高校的、具有制度创新(包括学院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筹资体制等)和新的运行机制的二级学院”[3],等等说法,各不相同。
尽管在概念、理解、叫法上不甚统一,但是其办学体制的实质却都是:利用原国有高校(母体)多年办学中积淀的无形有形资产(如声誉、师资、校园、设备、图书资料、管理人员等),采用国家对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采取民办高校的办学运作机制,独立于母体高校的自主办学形式。因而有人认为,这种办学体制有避国有、民办两种办学形式的不足而又兼取二者之长的互补优势,是一种全新的办学形式。对此赞誉,笔者却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这种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办学体制,无论是从办学的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有值得质疑的地方。[注:本文讨论的是办学体制、所有制问题,故不含将国有大学里的某一院(系)通过一定方式由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去办,而国有性质不变、不是独立法人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
一、“国有民办二级学院”体制不顺,概念不清,难以成立
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符合国家规范的可分两大类:一类为国有高校;另一类为民办高校。前者的举办者是国家,是国家作为单一投资主体,利用国有资产依法设立的,显而易见,国有高校投资主体中不包含任何其他非国有成份[4]。后者“系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依照本规定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5]。据此,我们知道,民办高校的投资主体中排除了“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是“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举办的,也就是说民办高校中是不包含国有成份的[6]。
由此可见,在我国的高等教育办学体制中,所指“国有”与“民办”,是各有其特定含义的。国有与民办不能混淆,两者在举办高校的投资主体上彼此排斥,在概念上互不相容,不可转换。把彼此对立不相容的“国有”与“民办”组合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笼而统之叫作“国有民办”,概念上必然含混不清,模棱两可又两不可。可见,国有民办二级学院中所谓“国有民办”概念是经不起推敲,是不准确的。
既然国有民办二级学院中的“二级学院”是相对于母体高校(即一级学院)而言的,诚如文首引文所说,国有民办二级学院是一种独立于母体高校的独立办学机构,与其母体高校一样是独立法人了,那么,所谓一级学院与二级学院的界线理应就此消失。如果此时还把独立法人独立办学的机构称作(或理解为)二级学院,显然带有贬抑意味,人为限定等级层次,带有使之屈身于国有高校的嫌疑,如此刻意划分一级学院二级学院是欠妥当的。
因此,办学体制里引入所谓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首先在概念上是含混不清的,在逻辑上是讲不通而难以成立的。其次由此揭示的深层次问题则是体制不顺。“国有民办二级学院”,说它国有吧,却拖带民办尾巴;说它民办吧,却又挂牌国有,戴上一顶“国有”红帽子。笔者认为,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在学校性质上应该明确,体制上应该理顺:是国有的就是国有,就不叫民办;同样,是民办的,就不是国有。另外,办学体制上,对于独立法人,地位是平等的,无所谓一、二级学院之分,本不属“母体”高校中的二级学院,理应独立办学,不应该依附“母体”。如此这般,办学才能名正——言顺——事成。 既有利于国有高校的正常发展,也有利于民办高校的独立办学、健康成长。
二、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产权及其界定不明晰
如上所述,国有民办二级学院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目前是一种含糊不清的办学形式。当办学规模进一步扩大、资产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在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之间引起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益纷争。因此,在办学初始阶段就很有必要对其产权进行界定。“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7]。正确界定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产权性质和归属,除了避免日后权益纠纷外,还是决定由谁管理和怎样管理学校的先决条件,也是决定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向哪种方向发展的关键。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国对国有和民办学校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政策,民办高校在倾斜政策的扶持下,经济效益颇为可观。那么,对国有民办二级学院是采用国有高校管理模式运作呢?还是采用民办高校管理模式运作?这要依据产权性质而定。产权界定的原则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8]。根据这条原则,从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实际的投资情况分析,其产权性质和归属有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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