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因民办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费的,学校必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即将出台的《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将明文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用。管理办法还规定:学校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学校扣除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杂费;学校开学一个月内,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退学、退费,学校扣除学生所缴纳学费的10%—20%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杂费;学校开学一个月后出现上述情况,由学校视情况与学生或学生家长协商处理。
一般情况下,学生提出退学退费,在学校开学7天以内,学校扣除学生所缴纳本学期学费的10%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杂费;8—15天以内,扣除30%;16—30天以内,扣除50%;30天以后,一般不再办理本学期退费手续。其中,“开学”指的是学校教学计划中所指的正式上课时间,不含军训时间。
据了解,管理办法中提到的学费是指本学期的学费和杂费、住宿费,如校方已经收取学生一年的费用,无论何种原因,第二学期的费用都要如数退还。除了民办高校照此规章办事外,公办高校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及各类培训班也参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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