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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教界两会代表集体提案 民教条款将如何细化
2010-03-10    人民政协报教育在线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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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7日,秦和等全国政协委员慎重地在一份提案上签字,关注《规划纲要》中民办教育条款的落实。

  委员们认为,坚持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就必须制定、健全、落实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我国《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同样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规划纲要》第四十二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一项社会事业之公益性,其本质就是表现为政府的主导作用。教育尽管有所谓公办和民办之分,但归根到底都同属社会的公益事业。如果说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那么,同样可以这样说,公平教育亦是教育公平的基础。因此,建议在《规划纲要》最后修订时,应当写明国家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相应的拨款和扶持。

  关于民办学校的教师在退休、养老等社会保险方面应当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问题也备受民办教育界代表和委员关注。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次《规划纲要》也提出“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但民办学校的教师在退休、养老等社会保险方面至今没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代表和委员们指出,众所周知,要办好一所学校,关键在校长和教师,而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不能得到解决,从长远看,民办学校所谓的教师队伍建设必定是一句空话。因此,建议在《规划纲要》最后修订时,应当写明民办学校的教师在退休、养老等社会保险方面应当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而且要给出具体的可操作和实施的条例和办法。

  关于制定和出台有利于民间向教育捐资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代表和委员们指出,中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均衡,社会文化传统也因地而异。比如历史上的广东、福建、天津等地方就有捐资办学的传统,为什么在国家成为世界经济强国的当代,也就是说民间应该更有钱的时代,这种传统反而没有得到进一步发扬光大呢?难道现在拥有财富的人群,其财富数量和个人素质均今不如昔了吗?回答是否定的。事实上,问题恰恰是出在我们的政策缺失或者捐献法律的空白所致之故。如果我们也有进一步鼓励捐赠的法案,我们有理由相信,捐资办学的人会大有人在。因此,代表和委员们建议在《规划纲要》最后修订时,应当写明适时将制定和出台有利于民间向教育捐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蒋国华 桂小聪)

  联合提案人:

  全国人大代表:于果 王玉芬 赵超张克强 黄藤 张剑波

  全国政协委员:秦和 张杰庭 李学春李书福 俞敏洪 孙珩超

  相关专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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