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刘浦泉)北京一所私立寄宿制学校的一名未成年女学生私自离校,4天下落不明,学校该不该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学生及家长状告学校的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交纳。对这一判决结果,学生家长表示将继续上诉。
据民事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原告青青(化名)系北京二十一世纪实验学校初二六班寄宿制学生。2001年3月下旬,青青委托班主任老师代为其邮寄一封寄往兰州的信件,几天后对方仍未收到信件。3月30日,青青在家中避开父母,拿出户口本,自行去民航大厦买了4月2日飞往兰州的机票。4月1日下午,其父将青青送回学校。家长走后,青青即向校门卫请假出校门,未被允许。青青遂打电话给班主任老师,要求请假,仍然未被允许后,青青再次找中学部学部主任请假,称其母生病住院,父亲不在母亲身边,需要她去陪护,其被告知必须按学校规定请假。当日下午19时许,青青在学校门口雇请一名男青年,并称其为她父亲的司机再次请假,学部主任签发了出门条,准予请假。青青于次日飞往兰州。
4日晚上8时,青青班主任老师在自己家中找到了与青青母亲的联系方式,告知青青可能去了兰州。当晚9时,青青父母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青青失踪。公安人员进行调查时,班主任老师提交了青青委托其邮寄但尚未发出的信件,从信件中得知青青去兰州的线索。5日上午,二十一世纪实验学校与兰州有关方面联系,确认有一名来自北京与青青特征相似的女孩,并将此情况告知青青父母。次日,青青在兰州用移动电话与父亲联系,告知真实去处。
当日,青青父母乘坐民航班机飞往兰州找到青青,次日回到北京。
法院认为,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照顾、保护的义务,但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仍然是其家长而非学校。二十一实验世纪学校作为民办的寄宿制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所负有管理和照顾责任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应较公立学校为严格,但同样是在特定时间--学生在校期间以及特定区域--校园及学校组织正常活动的场所内履行因未成年学生在校家长无法履行的部分照顾、管理、保护职责,未成年学生家长作为监护人的性质并未改变。
法院还认为,学校担任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有不当之处,且此不当系造成损害原因的,学校才应承担责任。
对法院的判决结果,青青家长当即表示不服。他说:
“私立寄宿制学校是贵族学校,收很高的赞助费。我们家长把未成年的孩子送到学校接受教育,学校理所当然应该承担起监管孩子的责任。现在孩子在学校弄丢了,丢了以后学校也不派人寻找,竟然把责任全推在我们家长身上,而学校一点干系也没有。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我认为是法院有意偏袒一方,不能让人接受。”原告律师认为,家长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学校,等于把家长的监护权转移到了学校。毫无疑问,学校应该履行对学生的监管义务。而法院的判决并未体现出对属于弱者的未成年学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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