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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方立法:“禁止有偿家教”最终未写入条款
2009-11-26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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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3日开始举行的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包括《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在内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议。此前这一条例中备受关注和争议的“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条款,在修改稿中改为“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的表述。根据会议议程,这一条例将在11月27日提交表决。

  从“不得从事”,到“自觉抵制”,这样的修改有何意味?

  浙江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茹惠祥接受记者采访时态度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对有偿家教问题“开口子”,反对和抵制教师有偿家教绝不会“开倒车”。

  茹惠祥说,有偿家教这一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持批评态度的较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此的态度一直是反对和抵制。虽然有管理措施,但目前这一问题还解决得不理想。

  2009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进行修订时,起草小组在条例草案中提出“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不得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内容,目的就是希望从地方立法的层面,有效抑制有偿家教现象。“过去从师德的层面提要求,效果不甚理想,所以当时希望从法律层面加大解决问题的力度。”茹惠祥说。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汉夫在报告《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时表示,法制委员会认为,“我们反对有偿家教,但目前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完全禁止缺乏上位法依据,应当主要由职业道德加以规范,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为此,建议对有偿家教问题作原则性规定。”

  茹惠祥表示,反对和抵制有偿家教,还须标本兼治。今后,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新审议通过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师德建设,引导教师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同时,积极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分类施教”,促进各学校提高教学水平,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让学生个性发展得到关心和重视;继续改进教学评价机制,使教育教学活动更符合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更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

  获悉有关有偿家教法规条款的修改情况后,杭州的多名中学校长表示,既然目前在地方立法中禁止有偿家教时机还不成熟,那么现阶段更应强化职业道德规范引导,并通过行政手段科学、严格管理。

  杭州育才中学在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时,附件包括“‘六不’承诺书”,其中一条就是“不做有偿家教,不在外兼课”,所有教师都要签这份承诺书,这一做法已延续10年。该校校长郜晏中表示,10年来,共有3名教师因进行有偿家教而被解聘。他说,不做有偿家教,不仅仅是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从教师职业道德角度来讲,也是必须的,教师的工作性质特殊,是在做人的工作,不仅关系一个家庭,更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命运,来不得半点马虎。

  一位杭州的中学生家长说,家教本来就不是好风气,但很多家长、学生、老师都是“迫于无奈”或被周围环境影响,久而久之形成恶性循环。“如果教师能真正做到‘自觉抵制’、学校对这方面‘违者必究’,这种恶性循环才有可能打破。”(记者江南)

  相关链接:浙江:教师应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社会意见有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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