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拟出台规定惩治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教师三次违规补课:解聘!
吊销资格证!
近期,有些学校的违规补课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面对这样的有偿补课,也是学生叫苦,家长无奈。日前,记者从辽宁省教育厅了解到,为了抑制有偿补课,我省已制定了《关于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处罚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有偿补课的学校和教师将面临重罚,其中三次违规的老师,学校可能会解除其聘用合同,并撤销其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资格。
三次违规 解除聘用合同
对于违规教师的处罚,征求意见稿做出详细规定:一经查实,除将其违规所得予以清退或收缴外,区别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1.对初次违规的教师,当年考核评定不合格,取消一年绩效工资;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级;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取消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2.对再次违规的教师,应当由聘用学校解聘其教师职务;5年内学校不得受理其教师职务聘任。
3.对三次(含三次)以上违规的教师,应当由学校解除其聘用合同,并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撤销其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资格。
参与社会力量办学补课也违规
对参与有偿补课的省级特级教师、各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以及取得优秀教师、模范教师等荣誉称号的教师,按有关规定,同时取消或建议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及资格。
记者在征求意见稿中看到,全省公办中小学和各级教研机构及其在职教师,除了由学校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以及在职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补课,在职教师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或个人组织进行补课也将受到同样的惩罚。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由于教师个人的有偿补课问题引发的行政诉讼、刑(民)事诉讼和经济赔偿等,由教师本人承担责任。
追究领导责任 取消学校评优资格
而违规补课的学校同样也逃脱不了干系。征求意见稿指出,发生违规行为的学校,其违规所得予以清退或收缴,取消学校当年各级各类的评先评优资格,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有学校领导违规做出决定,造成的行政诉讼、刑(民)事诉讼和经济赔偿等,由学校承担责任,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记者 柳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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