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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中小学校园禁停社会车辆
200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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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教育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杜绝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早操只能在校园进行

  通知强调,城镇中小学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要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农村中小学校校园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可以组织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但要避开交通要道,确保学生安全。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

  校车司机须3年驾龄

  中小学校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必须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通知指出,要坚决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严禁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搭载学生。对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通知强调,严禁超员和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因工作措施不落实、交通安全隐患没消除而导致校车、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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