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将使用网络语汇的限制重点放在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和新闻报道方面。《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在之前的审议中,一些委员提出原草案中“汉语文出版物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的规定限制过严。大家认为,汉语文出版物种类众多,包括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像图书、期刊这类出版物针对其读者群使用一些网络语汇是可以的。但教科书作为一种特殊的出版物,对语言文字使用有示范和规范的重要作用,应对其使用网络语汇予以规范。同时考虑到新闻报道的社会影响较大,也应当对其使用网络语汇作出限制性规定。为此,《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办法》还规定,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要选择合适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牌。此外,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还将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各类媒体、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将向社会公示。 (邵珍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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